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2011年的立法精神体现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结构内,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不断回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至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法律3部,修改法律8部;国务院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25部;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地方政府制定或修改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一 2011年度立法特点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建设法治政府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该法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并分别作了规定,内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设定、程序以及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对于政府而言,行政强制既是有效的权力行使手段,又可能在公民与政府之间造成直接对立,这部法律对行政强制进行了系统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可以有效缓解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内在紧张,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修订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警察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该项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也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权威与形象。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公安机关督察长的配置,要求地方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明确将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完善督察工作程序,强调对违法违纪行为纠正的及时性。这次修订完善了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二)完善刑事法制、促进人权保障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以创新的制度措施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其创新措施包括: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致使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并有条件地免除了其前科报告义务。
另外,面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严峻挑战,刑法加大了惩罚力度,以有效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从另一个角度更好地保障人权。《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危险驾驶”入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还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删除了拘役刑,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未规定数额上限,这对遏制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恶化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刑法修正案(八)》还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不仅可有效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基本权利,而且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都将会产生积极作用。
(三)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发展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居民身份证法》。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警察有权查明有关人员身份。这次修订进一步提高了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便于公民依法进行社会活动。
国务院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内涵作了明确规定,下调了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加大了对危险化学物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