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2011年,中国军事立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军事法规体系,提高军事立法质量,为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2011年中国军事立法的主要情况
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律1部(修改《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5部(制定《民兵政治工作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制定《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4部(修改《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制定《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或修改军事规章100余部。2011年中国军事立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完善《兵役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国兵役制度实现与时俱进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当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施行[1]。
现行《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兵役法》个别条文的法律用语表述作了调整[2]。
《兵役法》自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军人退役的安置适应了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退役安置、军人待遇等多个方面的制度规定。一是调整了兵员平时征集的范围,删去了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二是明确了征集大学生入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大学在校生入伍的,其学籍予以保留;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三是明确了军人基本待遇的政策制度,规定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增加了现役军人的工资、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等规定。四是明确了军官退役安置的主要方式,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五是明确国家对伤病残军人进行优待、抚恤和安置的政策措施。六是明确依托普通高等学校选拔、培养国防生的制度规定。七是完善了兵役工作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的制度措施,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第一,在自主就业方面,该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