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自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治建设成效显著。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人权入宪”、实行“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中国推动制定、批准和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称《公约》)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等因素的推动下,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2011年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开始实施之年,是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年。
一 2011年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治建设的进展状况
(一)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在《宪法》对残疾人权利保障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通过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法——《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又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精神修改了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此外,《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在行政法规方面,中国已有《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两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行政法规。另外,许多行政法规,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都包含残疾人权利保障条款。有关残疾人权利保障的部门规章很多,如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
由于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残疾人保障法》是通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别制定实施办法或条例来实施的。中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有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专门法规。这些法规的名称有两种:一种是“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另一类是“残疾人保障条例”,如《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1年是各地方依据《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基本完成的一年。这是完善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步骤。
由上可见,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的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二)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治融入国际人权机制
中国积极倡导、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公约以后,中国政府为批准和履行该公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2008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中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总体思想、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重大措施。2008年6月26日,中国批准了《公约》。2010年8月31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了首份履约报告。报告的内容是按照该公约的条款顺序,逐条表述了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保障义务的情况。待委员会的各项审议程序结束后,将针对中国的履约情况通过结论性意见。今后中国政府至少应当每四年提交一次履约报告,并在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另外提交报告。
(三)《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开始实施
单纯的残疾人权利保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的权益问题,必须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得以实现。中国的残疾人事业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是融入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之中的,并且是由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制定、指导、监督残疾人工作政策、规划和实施的。该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包括36个部委或人民团体[1]。各成员单位均承担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任务,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或本单位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规划。
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切实贯彻实施残疾人事业。《纲要》客观地分析了中国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以及纲要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四)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