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共21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和财产关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共19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了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规定,同时对其他条文作了细微调整。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会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本文概述了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的基本精神出发,考察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相关的争论。
一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晚清以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从传统封建婚姻制度向现代婚姻制度的急剧变化。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摧毁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主张建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新式婚姻制度。在身份关系上,新式婚姻制度摆脱了传统的家长束缚,主张个人婚姻自由;但在财产关系上,新式婚姻制度继续奉行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即父母通过分家将家庭财产继承给结婚的夫妻,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家庭财产。
革命根据地时期,苏区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传承“五四”以来追求的新式婚姻家庭制度。这一时期,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并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文化大革命”之后,1980年修改并颁布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在经历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之后,《婚姻法》全面修订。
纵观1934~2001年婚姻法的变迁,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三项原则一直没有改变,即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和家庭财产制原则。如果说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是对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场革命,那么,家庭财产制度则是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继承,即从传统家产制下的大家庭制度变为夫妻共有家产制度之上的小家庭或“核心家庭”。比如,1950年《婚姻法》就明确规定家庭财产制度,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统统归为由夫妻双方平等“所有和处理”的家庭财产。之所以确立这种新型家产制,就在于认为“中国人的理想是家庭成员模模糊糊地共同拥有家产”。而在1980年修改出台的新《婚姻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继续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财产主体,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不会因为结婚或离婚而立即发生变更。同样,与土地相关的宅基地划分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城市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家庭成员一方的名下,但在法律上认定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然而,1980年《婚姻法》在财产制度上区分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前者就是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家庭财产制度,而后者则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可以从家庭财产中独立出个人财产,这就为个人本位的家庭财产观念留下法律空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一方面,家庭中夫妻二人的身份关系越来越不稳定,婚姻双方更注重个人的快乐,而忽视家庭共同体的幸福;另一方面,在保护传统夫妻共有家产制的同时也肯定和保护了家庭中的个人财产,这一点集中体现在2001年修改通过的《婚姻法》中。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入了旨在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在婚姻制度中增设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家庭制度中改进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所有制,在离婚制度中增设更多可操作性条款并专章规定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在这些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保障家庭中的个人财产,由此引发了“婚前财产登记”的浪潮。这意味着《婚姻法》从原来的家庭共有财产制向更有利于个人财产制的方向发展。
二 2001年《婚姻法》出台后的三次司法解释
按照《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