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改革开放之前,人们通常称有亲属在国(境)外的为有“海外关系”,有“海外关系”曾经是人们升职、参军甚至就业的一个较大障碍。此处的亲属不限于直系亲属。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对“海外关系”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歧视”—荣耀—平常的心理变化过程。人们有选择旅居和就业地的权利,这是一个社会开放和自由程度的标志。具体到中国公职人员,由于目前中国正处在腐败高发阶段,这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了。目前,人们将配偶子女乃至资产都移民或转移到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称之为“裸官”。少数“裸官”贪污腐败,案发后逃亡境外,他们中的大多数事前已经将配偶和子女移民海外、资产转移出境,即便公职人员本人受到惩处,其配偶和子女仍然能够享受其非法所得,正所谓“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裸官”反映出腐败公职人员风险意识增强,这为反腐败制造了阻力。“裸官”现象不仅引起公众的深恶痛绝,强烈反应,也严重败坏了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声誉。有关部门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出台相关文件和规定,试图对“裸官”行为进行规制。本报告主要分析国家关于“裸官”相关管理制度的缺失,并根据问卷调研情况分析公职人员和公众对“裸官”问题的认识,探讨如何加强对“裸官”的管理。
本文使用的“公职人员”,是指由财政负担、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比“国家工作人员”更具有概括性。
一 现行“裸官”管理制度的特点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公职人员中的“裸官”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有关部门意识到应加强“裸官”管理乃是不久前的事。200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2010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要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项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其中,第二项就是把公职人员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范围,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2010年2月发布的《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对预防腐败重要问题的对策研究,特别是研究具体落实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进行管理的办法。这是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首次将“裸官”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
为了治理“裸官”现象,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裸官”管理的适用对象、申报内容、管理机构和不实申报的处罚措施。
在适用对象方面,历年发布的政策文件主要限定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各类党政机关中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各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国办1997年1月31日印发,现已废止)的适用对象为领导干部,范围为:各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2006年9月24日颁布,现已废止)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范围为: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