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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2008年:中国收入分配新动向、新趋势和新思路

    作者:杨宜勇 顾严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摘要:

    2007年,中国收入分配治理中出现了法律手段作用提升的新动向,《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收入分配相关法律获得通过,为收入差距的调节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2007~2008年,金融因素在中国收入差距演进中的地位突出,财产性收入差异变化活跃,成为收入分配发展的新趋势。为了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收入分配领域的要求,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长效机制,迫切需要建立效率与公平相互协调的机制,并致力于全方位地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之势。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legal measures on income distribution has become a new phenomenon in China in 2007.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eries of distribution-related laws will build the legal groundwork for narrowing inequality. Between 2007 and 2008,financial factors are playing a key role in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hence the rising income inequality from properties is noteworthy,which lead to several new trends in the dynamics of distribution. Long-term mechanisms dealing with income distribution proble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It is also urgent to develop mechanisms through which equality and efficiency will be balanced as well as to reduce the widening of income gap in all respects.

    长期以来,收入分配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尽管中国人民生活总体上已经达到小康水平,然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并未根本扭转。2007~2008年,收入分配问题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和新趋势,需要我们采用新的思路来应对和治理收入差距。

    一 2007年收入分配治理的新动向:法律手段提升

    近一段时间,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重点问题。从学术界建议和政府部门实践两个方面看,一直以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大多是从财政政策,尤其是政府再分配的角度给出的。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政府收支的调节,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然而,尽管财政再分配政策的短期效果十分明显,中国迫切需要的却是具有长期持续影响的收入分配公平长效保障机制。

    法律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一种能够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长效机制。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07年,一系列收入分配领域的相关法律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年实施。这不仅为中国收入差距的调节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而且为收入分配关系的理顺建立起一整套长效机制。

    (一)筑牢民生之本的《就业促进法》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这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可以从“提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准)和“扩中”(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两个方面调节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1.《就业促进法》通过反失业渠道发挥“提低”效应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应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的就业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该法将促进就业的职责覆盖到了县一级政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还应“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通过立法保障的就业促进工作具备长效性,能将失业率控制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从而保持城镇新增就业的稳步增长。就业机会的稳步增长有利于将低收入群体中的失业者纳入就业大军,使他们获得可持续的收入增长。

    2.《就业促进法》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挥“扩中”效应

    《就业促进法》通过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来促进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高。该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是促进中国就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最近5年,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只有10%左右,国内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一年内流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60%没有中长期贷款。然而,正是这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贡献了国家税收的五成,创造了GDP的六成,研发了全国3/4以上的专利和新产品,并且提供了七成左右的城镇就业机会(顾严,2007)。以中小企业在就业中的地位来看,依靠《就业促进法》所奠定的长效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扩中”作用。

    3.《就业促进法》通过促进非正规就业发挥“提低—扩中”效应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政府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这些规定有利于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兼具“提低”和“扩中”效应。非正规部门的雇用劳动者、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雇用者和小业主等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用和自由职业者)是构成中国非正规就业群体的三个基本类型(姚裕群,2005)。其中,前两类非正规就业人群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得到法律保障的非正规就业发展,将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