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
国务院2006年下发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2007年又下发了《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正式圈定了中部6省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城市及农业县(市)的范围,这是国家出台的第一个实质性扶持中部崛起的政策。之所以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实施政策,其原因之一是两地区经济发展有其相似的一面,如是全国的老工业城市所在地、在全国的经济地位逐渐下降、国有企业比重大,发展面临困难、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金融环境有待改善、资源型城市面临资源衰竭,产业发展急需转型、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环境污染较严重等等,东北地区振兴政策的成功实施值得中部地区借鉴。
一 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及中部比照实施范围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主要内容
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包括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国企改革政策、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等四大类。具体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税收优惠政策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提出后,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实行了下列税收优惠政策:①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②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③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2.项目投资
为支持东北地区经济振兴,国家发改委已经实施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国债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2003年推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国债资金第一批100个项目,总投资61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317亿元,企业自筹293亿元。这些项目的国债资金补贴将执行统一政策,即按照项目贷款额年息6%贴息3年。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但如果企业在3年内提前完工,提前时期段的国债贴息资金将返给企业。2004年,国家又进一步实施了国债资金第二批197个项目,加上2003年改造的100个项目,总投资达1089亿元。2003年国家还启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60个项目,总投资56亿元。截至2004年底,国家共下达国债项目贴息资金8亿元,安排东北高新技术项目118项。2005年初,国家发改委又下达了2005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在下达的63个项目中,东北地区有40个项目,其中辽宁省19项,吉林省8项,黑龙江省9项,大连市3项,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1项。63个项目总投资规模达68.97亿元,国债资金5.8亿元,其中东北地区投资规模44.07亿元,占总投资的63.9%;安排国债资金4.29亿元,占国债资金总额的73.8%。
3.金融政策
中央已经明确,允许东北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减免表外欠息和核销呆坏账的工作在2004年已经展开。国务院已批准同意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对四级可疑类贷款和表外欠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减免的条件、标准、时限、权限及企业的偿债方式。截至2004年底,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3家银行在东北三省一市的分支机构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共核销损失类资产340亿元,剥离可疑类贷款近500亿元。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东北地区共核销了600亿元不良资产,加大了对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试点资金支持,推进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妥善处理了鞍钢证券和辽宁证券公司问题。2005年,国家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并增加50亿元用于全国农村扶贫贷款,重点向东北地区倾斜。
4.国有企业改革
2004年,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