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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研究

    作者:雷晓康 吴砚 出版时间:2010年08月
    摘要:本篇首先探讨了陕西省住房保障政策的历史沿革,然后对陕西省住房保障政策效果进行分析,并就进一步完善陕西省住房保障政策提出建议,最后给出相关结论。

    一 陕西省住房保障政策的历史沿革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是由国家和单位统一建设,进行实物分配,低租金使用的完全福利化的住房制度,当时的中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深深刻着计划经济的烙印。

    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国城镇住房制度也渐进变革。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国逐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经历了全价售房与补贴售房到提高租金与住房补贴,再到以租代售,为以后全面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各省、市也在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住房改革方案。如1992年,陕西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即实物福利制度逐步改变为商品货币制度,努力解决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发展房地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并按阶段制定出“八五”、“九五”及长远目标。在方案中提出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提租发补贴、实行公积金、租房购债券或交保证金、出售公有房、集资多建房、分级设基金、建立房改委等。为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勾勒出了总体框架。

    1998年是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历程中重要的一年。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城镇住房制度由福利分配转向货币化的住房分配,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正式进入市场化阶段。

    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1998年9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在文件中首次提出,住房制度改革以后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2002年,为了活跃陕西省住房市场,拉动内需,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陕西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二级市场),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43号),要求尚未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城市,最迟于2002年年底之前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2003年,为确保陕西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陕西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要求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陕西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以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004年,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提出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完善了陕西省住房供应体系。

    2004年,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等五部局下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废除了1999年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重新界定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陕西省建设厅转发了该文件,并在《关于征求转发国家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文》(陕建函[2004]89号)中,指出要加快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并界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提出要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加强廉租住房资金和实物配租的管理,落实廉租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程序。廉租住房制度开始在陕西省逐步确立。

    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原政协主席傅继德提交了《关于停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提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一直饱受争议,提案一出,便在全国掀起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派”和“保留派”的辩论。针对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建设较少等问题,2005年,陕西省政府又出台了《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陕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