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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差异和冲突及其协调机制

    作者:易凌 李毅飞 出版时间:2010年08月
    摘要:本篇首先介绍了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差异和冲突现状,然后评价了长三角区域地方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差异和冲突,最后提出了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差异和冲突的协调对策。

    长三角区域在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方面存在大量的差异和冲突现象,这些差异和冲突极大地阻碍了长三角区域人口流动及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进程,已成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及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长三角区域社会民生问题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差异和冲突现状

    长三角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实现人才、劳动力能够顺畅地在长三角各省市间自由流动,但目前长三角各区域在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方面的差异极大,这必然成为影响长三角人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现就长三角区域的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方面的差异冲突对比分析如下。

    (一)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差异

    由于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是以地方立法为主,国家目前只是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这导致各地立法在法规体系上的不同。

    浙江: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涵盖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农村社会保险四项主要内容,其中“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于2001年就在全国率先实施,农村社会保险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说明的是,2007年3月宁波市制定了新的《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且该意见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

    江苏:社会保险种类主要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险(根据《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三种。[1]

    上海:社会保险种类主要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保)、农村养老保险(农保)、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见表1。

    表1 上海市四类社会保险适用对象、缴费基数、缴费主体与缴费比例差异

    上海市的各种保险之间的适用对象也有交叉,如位于小城镇的用人单位聘用的市区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城保,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帮工可选择城保或者镇保。除上述差异外,每种保险享受待遇也都各不相同,城保的内容最为完整,缴费基数也最高,可以说这是一种真正的市民待遇;镇保和农保缴费基数较低,最后享受的养老待遇也相应较低,只能作为最基本的保障;综保从性质上已经不能说是一种社会保险,只是一种具有相对强制力的商业保险而已。

    总体上来说,苏、浙两省主要以身份作为区别参保类别的依据,而上海则是以户籍作为区别的标志,制度体系差异很大,以致我们在区分这些制度的差异时往往苦于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坐标来定位两者的对应关系,由此可以想象,这样的差异给人力资源或劳动者的跨区域流动带来的制度障碍何等之大。

    (二)长三角区域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差异

    1.长三角区域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差异

    一般来说,基金积累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均会作一定的限制,它要求劳动者个人账户达到一定的规模或者说积累年限达到一定期限。目前长三角三地在劳动者缴费年限方面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浙江省的规定最为宽松,“中人”和“新人”的缴费年限均为10年(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上海市次之,“新人”为15年,而“中人”缴费年限为10年,“中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江苏省最为严格,在“中人”的缴费年限中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如下:

    浙江: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2]

    江苏: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0年。[3]

    上海:1994年6月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1996年6月1日)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4]

    2.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中人”的含义[5]

    对于养老保险改革以前参加工作而距退休时间又较短的劳动者(又称为“中人”),其个人账户的规模将会不正常地偏小,社会保障制度于是相应地规定“中人”的养老待遇除了按照个人账户实际积累应得的按月养老金外,另加上过渡性养老金。然而在“中人”的界定上,三地的起止时间均不相同,笼统地很难说哪一个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但是却会在现实生活中给劳动者的流动带来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