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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交易特殊性及其市场培育

    作者:晏波 出版时间:2010年10月
    摘要:本章依次介绍了矿业权交易的特殊性,矿业权市场与矿业权不同转让方式比较,市场中介组织与矿业权交易等内容。

    矿业权,简称为矿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已登记的特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其中,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称为探矿权,其目的是通过对特定区域的勘查活动,发现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并取得相应的地质资料和该矿产资源的优先采矿权;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称为采矿权,其目的在于取得矿产品及其处分权和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 矿业权交易的特殊性

    (一)矿业权的特殊性

    矿业权的特殊性体现在它的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上。对于探矿权而言,主要面临以下的不确定性:在探矿权所涵盖的区域能否找到具有开采价值的预期矿产资源品种?该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如何?其开采的难易程度怎样?开采价值有多大?是否会有好运气碰到未预期的具有开采价值的新矿产资源品种?在完成预期的勘探工作的前提下,勘探过程中是否会遇到使预算增加的意外情况?而对于采矿权而言,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矿产资源禀赋的不确定性,如矿产资源数量、品质及开采难易程度等的不确定性;二是市场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指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三是政府政策和产权保护的不确定性。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涉及矿山企业的税收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的变化,产权保护的不确定性是指采矿权可能会受到来自政府或其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侵犯。探矿权指向物的不确定性使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而采矿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也使从事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面临很高的风险。因此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使矿业权(尤其是其中的探矿权)成为一种风险很高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的价值往往难以被清晰、准确地界定。

    总之,矿业权具有以下的特殊性:①由于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矿业权(尤其是探矿权)属于一种风险很高的权利;②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考核的费用十分高昂。

    (二)矿业权交易的特殊性

    矿业权交易的特殊性首先来自矿业权自身的不确定性。由于矿产资源往往深埋于地下且其在矿区内的不均匀分布,常常使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及开采的难易程度等信息成为不可观察的信息以及第三方难以证实的信息。因为信息的不可观察性,确定矿业权价值大小的成本很高,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此,矿业权交易的费用很高;又由于信息的第三方难以证实性,矿业权的转让方有激励提供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及开采的难易程度方面的虚假信息,比如,夸大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前景,虚增其品位,吹嘘其开采容易,等等,也就是说,转让方的机会主义动机很强。因为,即使转让方的欺骗事后被受让方所察觉并求助于法院,但由于欺骗的不可证实性,转让方往往难以受到相应的惩罚。当然,如果交易双方会反复交易,那么,转让方为了长远利益也会抑制自己的机会主义动机,如同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所描绘的那样。但是,交易双方买卖矿业权的频率极低,往往是一次性的,因此,转让方就没有激励抑制自己的机会主义动机。这样,受让方为了避免或弱化上当受骗,会对转让方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储量报告加以认真分析研究并辅之实地勘察以进一步收集信息。但由于收集更多的信息会付出很大的代价,这就进一步增加了交易费用。因此,交易双方在达成矿业权的交易合约前的费用往往十分高昂。

    二 矿业权市场与矿业权不同转让方式比较

    (一)矿业权市场

    我国矿业权市场分为以国家(政府)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政府)出让的一级市场和以供求关系为核心、靠“看不见的手”引导的二级市场,即矿业权出让市场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矿业权出让市场,又称为矿业权一级市场,是矿业权同资源所有者发生的初始分离,是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第一个环节。出让市场由国家(政府)垄断,充分体现了国家(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和权益。矿业权主要的出让形式有批准申请、协议、拍卖、招标、工作计划交易等。矿业权转让市场,又称为矿业权二级市场,是矿业权同资源所有权发生初始分离后在不同民间经济主体间的横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