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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市场:从国资专卖店到全部公有资产处置平台

    作者:李学亮 出版时间:2010年10月
    摘要:本文开篇笔者先抛出一个仍处于业界讨论和实践中的命题,即产权市场未来定位大概可以包括三个维度:一是成为中央和各级政府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透明处置和优化配置各种公有权益性资产的平台;二是不仅为全部公有资产服务,进而为非公有资产流动和融资提供服务;三是成为地方柜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三个维度相通,交易机构可依据自身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进退,而本文主要论述第一个维度。本文的核心观点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特设机构内生的市场,作为解决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一时段、某一特定问题的机构,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在过往20多年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首先充当的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引自“3号令”)的抓手角色,这是产权市场最基本的地位。

    本文开篇笔者先抛出一个仍处于业界讨论和实践中的命题,即产权市场未来定位大概可以包括三个维度:一是成为中央和各级政府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透明处置和优化配置各种公有权益性资产的平台;二是不仅为全部公有资产服务,进而为非公有资产流动和融资提供服务;三是成为地方柜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三个维度相通,交易机构可依据自身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进退,而本文主要论述第一个维度。本文的核心观点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特设机构内生的市场,作为解决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某一时段、某一特定问题的机构,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在过往20多年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首先充当的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引自“3号令”)的抓手角色,这是产权市场最基本的地位。

    一 服务国资是产权市场的基本使命,也是其横向纵向发展的基本思路

    从1988年第一家产权交易机构在武汉成立,到2002年1月中纪委提出“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产权市场经历了从萌发设立、快速而无序发展、被中央政府部门打压甚至关闭、低谷盘整等几个阶段。尽管命运坎坷,但正是在这段时期,产权交易市场的概念得到普及,最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得到确立,并且培养了中国产权交易界的第一批从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又经过近两年的准备,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中国产权市场正式踏上规范发展之路。

    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先于制度,这在中国产权市场发展史上有着集中的体现。2004年以前的产权市场如此,2004年之后到现在乃至未来一段时期,这种现行规范与交易实践的磨合、经验教训累积后的争论与总结、机构内部规范到行业部门制度再到国家法律的升华,仍是产权市场发展的主线。

    前文已经提到,2004年开始的产权市场复兴很大程度上源于中纪委2002年1月的四项制度建设,而在2008年,中纪委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体系,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加强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等内容。

    从这些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产权交易市场在政府的定位和职能规划中,是防范腐败的重要阵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推动成立和发展的大多数产权交易平台,首先应该在服务全部国有资产方面发挥功能,这既是执政党和政府赋予产权市场的一项重要使命,也是由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的。那么产权市场的定位围绕着这一思路,其最可能获得快速发展的渠道就是从仅仅服务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而服务于各类别、各政府主管部门属下的国有资产,乃至深入各类国资主体内部,挖掘可以公开、透明交易的资源,解决现行政治经济体制难以解决或者需要耗费太高成本才能解决的难题。

    二 产权市场一般理论和实践从“小国资”到“大国资”的趋势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陆续进场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之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产权市场最普遍运作的一块国有资产,这是因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一些产权交易机构本身就是由财政部门监管,隶属国资委监管的产权交易机构也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运作过程中与财政部门多有协作和沟通,因此财政部门最容易认同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处置旗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没有比照3号令明确指明必须进入产权市场处置。但随后,在各地财政厅(局)出台的本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处置作了明确规定,京津沪渝之外,陕西、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