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
引言
北京市委、市政府从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出发,把增强应急能力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首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宗旨,作出了构筑全市应急体系的战略决策。2004年,第119次市委常委会和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应急管理机制。
一 北京市应急能力建设的举措
(一)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2008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北京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体制固定了下来,初步构建出了具有北京特色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见图1)。
图1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一是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和区县政府负责,市和区县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先期处置,协助市和区县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二是划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责与任务。一般突发事件由所属地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城区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置;发生在远郊区县的突出事件,由属地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具体处置,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做好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和相关配合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有义务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负责,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和资金保障。在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事机构成立之后,各个区县应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也相继成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如北京市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建立了5000余人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市环保局、市国防科工办共同组建了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队伍;丰台区与武警十五支队共建了综合应急救援队;等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了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市和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制定了统一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市发改、商务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逐步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自2004年10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以来,经过全面探索和推进,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同时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制定并修订了预案管理的相关制度,确定了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主要内容、备案要求、预案发布和适时修订等要求。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北京市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来,各区县陆续完成了总体预案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的修订和发布工作也初步完成。全市已初步形成了由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以市总体应急预案为核心,专项预案、部门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