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我国现行的休假制度主要是在1995年开始实施的双休制度和带薪假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改进而来的。1995年,国务院修改了职工工作时间,将每周休息时间调整为双休日,并在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法》中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1999年,为了拉动内需和刺激消费,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年国庆、春节、五一三个假日实行七天连续休息(黄金周)制度。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又通过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原有假日的基础上,将五一黄金周改为三天,同时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假日,总的休息时间又增加一天。2008年7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宣布强制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经过调整后,我国现行的休假制度为“1+2+5+43”模式,即一个带薪假期、2个“黄金周”(春节、十一)、5个小长假(元旦、五一、清明、端午、中秋)和43个双休日,总休假时间占全年的1/3。
为了解我国国民的休假及假日消费状况,中国人民大学休闲经济研究中心在2010年1月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北京市城八区居民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问卷总共发放1300份,回收有效问卷1187份,回收率达到91.13%。其中男性占总有效样本的43.21%,女性占56.79%;年龄最低者为16岁,最高者为79岁,20岁及以下者占总样本的2.53%,21~30岁者占39.43%,31~40岁者占26.20%,41~60岁者占28.73%,61岁及以上者占2.94%;调查对象包括学生、在职、退休、待业人员等,其中工人和一般职员的占比为44.2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商服务人员分别为18.56%、14.19%和8.46%,其余为自由职业者、文学艺术家和农林牧渔从事人员等;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休假的基本状况、休假态度、休假活动、假日消费及休闲意识五个方面。
一 北京居民休假基本情况
从北京居民休假的基本情况来看,尽管大部分居民能够享受到国家设定的各种假日,但是总体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从双休日的休假情况来看,有72.67%的被访者表示可以在双休日休息2天,8.20%的被访者表示只能休息1天,剩余17.85%的被访者表示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从清明、五一等5个小长假和黄金周来看(见图1),小长假休息时间主要集中在3天和1天,不休息的被访者所占比例很低,均不到13%,但是不同的假日情况有所不同。尽管以上小长假的法定假期均为1天,但是被访者的休假时间却存在明显差异,在五一和元旦期间,绝大多数的人能休息3天,而在清明、端午和中秋3个节日中,大多数的人休息1天或3天,不休息的人比五一和元旦的略多(见图1)。从十一黄金周和春节的休假情况来看(见图2),被访者在这两个节假日的平均休假时间分别为6.16天和7.07天。从图2所示休假时间的具体分布来看,被访者在十一黄金周和春节的休假时间均主要集中在7天,占比分别为76.62%和77.58%,休息时间高于7天的比例分别为3.82%和11.08%,另外还分别有19.46%和11.34%的被访者表示在十一黄金周和春节的休息时间低于7天。
图1 北京居民在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五一节和元旦节的休假状况
图2 北京居民在十一黄金周、春节节假的休假状况
2008年新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得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了法律保障,但在执行上仍存在问题,带薪休假的实施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仅有66.90%的被访者表示享受过带薪休假,有33.10%的被访者表示并没有享受,可见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通过调查发现,“可以休,但不能带薪”、“工作忙,自己不能休”和“公司不让休”是造成居民带薪休假不能保障的三大原因(见图3)。
图3 北京居民未享有带薪休假的主要原因
二 北京居民休假态度分析
从北京居民对目前国民休假制度中各节假日休假时间长短所持的态度来看(见图4),不管是哪个节假日,几乎没有被访者认为需要将其缩短,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节假日设置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居民日益增加的休闲需求。但是在节假日休假时间是否要延长的问题上,被访者对不同的节假日持有不同的观点,有超过50%的被访者认为双休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和十一黄金周的休假时间应该保持不变,但是应该加长五一和春节的休假时间,尤其针对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