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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莞惠三市跨区域治理模式研究

    作者:袁义才 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摘要:

    为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提出要以广州、深圳为中心,以珠江口东岸、西岸为重点,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资源配置优化、协调发展新格局。为此深莞惠三地积极着手推动珠江口东岸一体化发展,并且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作为一项开创性工作,推进深莞惠一体化发展,将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作更多的深入研究。

    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跨行政区的合作,是我国新发展时期的一项开创性事业,目前尽管全国多个地区开展了这方面的试验,但尚未形成成熟有效的模式。推进深莞惠一体化,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的区域合作,有着较好的合作基础和较为迫切的合作需求,因而应该真正有所作为、取得实质进展。肩负着新使命的深圳经济特区,应该联合东莞、惠州在推进区域合作方面先行先试,展开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有效开展跨区域治理的经验,为推进我国的区域合作提供示范,寻找具有广泛而深远意义的区域发展新路子。

    借鉴近期国际区域合作领域出现的新区域主义理论,深莞惠三地首先要从体制机制层面着手,通过推进三市制度对接,拓展制度创新空间,探索三市合作机制和一体化新模式。构建跨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将有利于减少区域间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增强区域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深莞惠打造具有全球竞争优势城市群。而这方面的成功实践将可以营造体现中国特色的治理文化和制度文明。

    一 深莞惠合作架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2008年底国务院批复珠三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以来,深莞惠三市积极推进《规划纲要》实施各项工作,一体化建设有所进展。2009年2月三市领导签署了《推进珠江口东岸地区紧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加快推进三市紧密合作,争当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先行区。依据《框架协议》,三市形成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市政府间工作协调机制、重要合作事项的专责小组这样三层次合作架构。不过当前的这种以三市党政联席会议为主导的合作框架,仍然是松散型合作架构。随着三市合作的推进和深化,这种合作体制机制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常设机构专职推进三市合作

    当前合作架构看来似乎很完善,但在合作项目的落实工作中,部门之间的对接协调存在困难,专责工作小组也作用不大,很多项目没有人主动牵头。一些合作项目往往在一个小细节上出现三市有关部门意见不一就搁置了。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有正常的一摊子工作,合作事项不落实往往不会影响其工作绩效,因此有时被摆到一边得不到重视。东莞市委党校副校长赵卫华就建议学习欧盟的一些做法,建立实体性三市合作推进机构,比如在党政联席会议之下建立三市推进合作的常设机构。他认为没有这样的机构,合作项目很难落实。

    (二)重大事项的利益协调机制有待建立

    当前三市合作已经开始迈出一些关键步骤,但这往往涉及较大利益协调工作。有些问题,仅凭三市直接接触,没有第三方协调,仍然难以取得突破。

    (三)合作资金问题比较多,协调困难

    在三市合作中,很多项目涉及资金问题,而且由于缺乏协调机制,解决起来比较困难。例如三市已经商定共同开展一些专项规划研究,但就因为经费分摊比重意见不一而无法正常推进;深圳、东莞市公安部门的有关信息共享工作,也因为所谓经费补贴落实不了而没能实现;深圳、东莞与惠州的产业用地合作,也因惠州方面提出的耕地补偿问题没有确定而受到制约。

    (四)合作机制的法律地位存在问题

    近年来三市订立了很多合作协议,共同制定规范性的文件,但在实施过程中究竟该怎么对待其法律地位仍然不明晰,很多时候一些合作项目与三市政府的一般工作混在一起,轻重缓急都难以判断。

    (五)缺乏评估及问责机制

    目前三市合作中,对各专责小组并没有订立问责制度。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在落实合作项目工作上也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这样导致很多合作项目有怎样的效果,还要打个问号。同时,合作项目的推进也没有评估机制,这一点惠州方面特别关注。

    二 国内外区域合作的体制建设经验和启示

    (一)国内区域合作典型地区的经验分析

    1.长三角区域合作的经验分析

    长三角城区建立了三级运作的区域合作体制,包括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决策层即“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主要是决定长三角区域合作方向、原则、目标与重点等重大问题。协调层即由常务副省(市)长牵头的“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和长三角合作经济协调会,主要任务是落实主要领导座谈会的部署,协调推进区域重大合作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执行层即“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重点合作专题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