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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香港慈善发展:界别协作尚待提升

    作者:陈健民 阮耀启 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摘要:

    本文回顾了2010年香港特区重要的公益事件,包括香港《慈善法》的立法事宜、由政府牵头成立并由商界配对捐助的“关爱基金”所引起的争议,以及一些“新慈善家”积极探索以创投慈善的方式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这些事件都牵涉公共政策及政府在推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问题,值得香港以至内地致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实践者参考及深思。

    一 引言

    2010年香港社会纷纷扰扰,纵使经济已逐渐走出全球金融风暴的阴霾,但社会底层的生活质量并未得到显著的改善,年青一代对贫富悬殊及社会不公的状况越发不满。《商业周刊》报吿在全球十一个富裕经济体系中,香港的基尼系数排名第一,为全球贫富悬殊最严重的都市。[1]温家宝总理在接见回京述职的特首曾荫权时,曾多次提到香港需要认真处理社会及经济上深层次的内部矛盾,而温总理在去年三月更特别指出香港各界需要包容共济,着力改善民生和发展教育。[2]

    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让社会资源及财富进行“第三次再分配”,鼓励社会不同界别共同合作,以民间创意及公民社会灵活的手段协力解决众多的社会问题,这应有助回应官商勾结的指控,促进社会和谐。可惜特区政府尝试推动慈善发展的一些举动反而惹来民间恶评,事件反映出政府和商界都欠缺与公民社会合作的能力及互信,以致慈善发展并未能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工具。香港是一个富裕的国际都市,本身亦有良好的捐献历史和文化,政府和商界能否成功推动慈善发展,关键绝不是资源的问题,而是政商界与公民社会如何协作的问题。通过审视过去一年政府和商界在推动慈善发展的表现,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及反思各方的不足之处。

    以下我们将重点回顾2010年发生的三件与公益事业发展相关的事件,包括香港制定《慈善法》的立法事宜、由政府牵头成立并由商界配对捐助的“关爱基金”所引起的争论,以及一些“新慈善家”积极探索以创投慈善的方式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这三方面的发展都有助我们探讨政府、企业界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首先,在制定《慈善法》方面,政府作为一个监管者,如何能做到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不会干预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呢?其次,由政府主导成立“关爱基金”,是否反映了商界缺乏能力和意愿直接与公民社会合作推动慈善事业,而必须经由政府搭桥牵线呢?另外,由政府高调向商界劝捐,会否造成压力,有违慈善事业的自愿原则呢?最后,社会企业及创投慈善的发展会否形成新的界别合作模式,改变目前包括官、民、商不同界别缺乏良性互动这个老问题呢?这些事件都牵涉公共政策及政府在推动慈善中的角色问题,值得香港以至内地致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实践者参考及深思。

    二 订立监管慈善法规的思考

    香港政府监管慈善团体及公益活动一向予人一个较为宽松的印象,而每当媒体上有慈善团体滥用善款或其他不法行为的报道时,都会有意见要求政府加强监管,增加公益业界的透明度。然而熟悉公益部门运作的人士都知道,监管公益慈善活动涉及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获取特区政府直接资助的公益机构都要接受政府严格的财务监管,但民间筹款活动的规管则较为宽松,一方面是政府缺乏资源及法理依据要求为数众多的慈善团体将它们的内部运作的资料全盘公开;另一方面,如政府过分规管民间公益事业,便有干预公民社会之嫌。故此对公益部门的监管一直都有“自律”与“他律”的争辩,政府一般而言是必须在促进者(facilitator)和监管者(regulator)两个角色身分中取得平衡,并要保障公益团体的独立自主不会受到侵犯。

    香港回归以来,根据税务条例,在香港注册的慈善团体数目不断上升,由2000年的三千多个,激增至目前超过6600个。[3]而在公众场所、互联网和经过其他途径进行的筹款活动亦越来越频繁,市民一般都无法分辨出哪些筹款活动是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哪些是无须政府批核,而哪些又是违法的筹款活动。市民对很多进行公众筹款的团体都不认识,在捐款后亦没有简单的方法可以跟进了解善款的使用情况。因此,自2008年始,法律改革委员会便研究订立《慈善法》,希望以单一法例规管慈善团体,改变目前规管松散及政出多门的现象。[4]经过两年多的硏究,法改会原计划于2010年中提出规管慈善团体的立法建议,并进行公众咨询,但工作时间表却一拖再拖,最新的说法是咨询文件将于2011年一季度出炉。然而就算立法的过程一切顺利,估计到完成立法仍需至少两年时间。

    由于法律改革委员会仍未公布立法的具体建议,所以现阶段我们无法评论未来香港的慈善法是否能有效监管慈善活动而又不会干预公民社会组织的独立自主。但纵使现在无法看到立法内容,单单从特区政府和大众媒体对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