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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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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工伤保险基金对广州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的激励机制探讨

    作者:余飞跃 陈泰才 肖健年 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摘要:

    工伤保险预防费要按照企业的安全状况探索分类激励措施,广州市大型企业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了较为健全的劳动防护,其进一步预防面临的最大障碍是预防技术与知识的缺乏。工伤保险预防费在激励本市安全达标企业方面的主要手段是:建立电视、公益网站与入厂宣传相结合的职业伤害及预防信息获知渠道;采取免费提供培训资料、师资、咨询服务的入厂培训方式;资助企业检测与体检项目作为监控职业病的数据获取手段;对后期企业治理提供适当比例的配套资金及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

    Abstract:

    Preventive fund must b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enterprise’s condition of exploring,large enterprises establish a relatively perfe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implement a relatively perfect labor protection in Guangzhou,However,the biggest obstacle to further prevention is lack of knowledge and prevention technology. The main means of motivating these enterprises would to setting up information learned channel,innovating training mode,establishing source-monitoring occupational disease of data acquisition method,providing fund and free technical advisory services in late enterprise management.

    一 工伤预防费激励原理

    (一)职业伤害预防体系中的工伤保险激励机制

    职业伤害(工伤与职业病的通称)本质上是劳动者在与资方订立劳动合约后,劳动者拥有的人力资本在非买断合约中资产受损。劳动者与资方对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预期差距很大,双方事先无法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所以在劳动合约订立前无法就职业伤害的赔偿协商一致。然而,事前不能协商并不会阻止职业伤害的发生,职业伤害发生后一定要达成赔偿的协议。在职业伤害预防的早期阶段,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判决为职业伤害赔偿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价格即赔偿水平(俗称命价)。损害赔偿法律作为对权益受损者的救济保障机制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阻止,其具备预防功能。

    法律作为合约失败后对工伤者的救济机制,同时也是对侵权者的归责机制与惩戒机制,成为了预防职业伤害的第一道防线。法院判决是否及时,以及赔偿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劳动者与企业预防水平的高低。当补偿水平低且获得补偿耗时长时,劳动者的预防水平就提高,而企业的预防水平会相应下降;反之,企业预防水平相应提高,而劳动者会降低预防水平。

    由于在职业伤害致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纰漏、管理缺陷都与企业相关,企业在预防与减少这些致因方面成本更低,因此职业伤害归责普遍采纳了雇主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职业伤害发生后,企业预防投入的大小直接取决于法院判决时间的长短及补偿水平的高低。

    诚然,法律机制是一种事后的预防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伤害无能为力。而企业主在进行预防投入后通常会低估风险,并且相信企业能够侥幸幸免。因此,如何防止事故发生,就要求将预防关口前移,由此国家管制出现。管制是利用第三方的专业知识,制定安全标准,识别职业伤害风险,强制企业遵守执行,将企业主预防投入的自由裁量控制在一个既定的标准之内。国家管制从制定“工厂法”开始,权限与规模不断扩张,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过了全国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此后,各国纷纷仿效,管制达到空前规模。

    无论经验调查的结论如何,在理论层面,管制对于职业伤害预防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然而,人们对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管制手段的诟病愈来愈多。第一,行业的事故发生机制不一样,安全生产标准也不一样。如果规定统一的管制内容,必然因其普适性而放弃针对性,或者导致管制标准大而空,企业无法细化实施。相反,标准设置过程复杂烦琐,相对于处于动态变化的工场来说,其执行往往会出现“时滞”。第二,针对每一行业的标准在执行中要求细致,从而管制的规定必然因穷尽而烦琐,不可避免地使管制内容膨胀,最终带来工作的无效率。第三,由于标准在各行业无法穷尽,实际工作中往往赋予执法人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麻烦也跟随而至,政府管制机构集执行权、自由裁量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等于一身,因而伴随着管制过程的是大量的寻租行为,管制者也往往被受管制者“俘获”,从而使政府管制偏离社会福利目标,最终不得不收紧裁量权。第四,由于执法人员人数受编制的限制,加上管制名目繁杂,出现大面积的执法真空,或有意识地选择性执法,这为管制制度埋下更深的腐败隐患。第五,行政管制以行政权力为矛,以制裁为盾,具有强制性与威胁性,故执法部门与企业是管制与被管制的互不信任的对抗关系,立法愈多,企业主愈反感。

    企业主以达到行政管制的最低标准为安全的尺度,在行政管制下,并无进一步改善工作环境的动力与动机。现实中,管制朝企业自我管理方面发展。如何激励企业主主动、自愿预防,成为降低管制成本的必然出路。总结当前各国的经验,激励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预防投入贷款利率优惠、改良与革新设备的补贴或租税优惠、工伤保险的激励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国家将工伤保险的激励机制作为预防职业伤害的主要经济诱因,强调在完善经验费率的基础上从保费中提取部分工伤预防费,以激励企业的预防行为[1]

    利用现成的工伤保险激励机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激励机制是现成的,无须另设立一个制度,减少新制度的制定成本。工伤保险经验费率机制在大多数国家一直存在,虽然有些仅作为保费缴纳的工具,但其本身固有的预防激励一直存在。其二,大多数欧盟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