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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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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山西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调研报告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调研组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摘要:本文首先着重描述了山西煤焦行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接着分析了山西煤焦领域腐败的诱因与表现形式,最后介绍了山西治理煤焦领域腐败的做法及其成效。

    山西省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分布广泛,煤炭产业作为山西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煤炭产业也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领域。2003至2008年间,山西省煤焦领域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在各种矿难事故的背后,人为因素与渎职和腐败行为密切相关。腐败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而且阻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形成了行业重组的巨大阻力和障碍。为了促进山西煤焦行业产业重组,2008年7月,山西省委、省政府在煤焦领域集中开始了反腐败专项斗争,通过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惩防体系和推进煤焦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有力地整顿了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打击了不良风气,在规范经济秩序、激发经济活力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煤炭资源兼并重组的平稳有序推进提供了保障,也为山西省实施转型跨越发展战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 山西煤焦行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山西先后建设了一批大型国有重点煤矿,初步形成了山西煤炭工业的主导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给山西煤焦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全行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其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时期。[1]

    高速发展期(1978~1992年)

    1980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建设山西能源基地的决策,1983年制定了《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综合规划》,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为山西煤炭工业的迅速壮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类中小煤矿企业由此得以飞速发展,为缓解当时煤炭供应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小煤矿发展过快、数量过多、规模过小,也给日后山西煤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隐忧。

    走向市场期(1993~1997年)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国家开始放开除电煤以外的其他煤炭销售价格,并对占煤炭消费50%左右的电煤价格实行指导价,直至2002年才取消。山西煤炭行业在煤炭需求不旺、库存加大、煤价下滑和货款拖欠加剧的严峻市场形势下,采取“以销、以运定产”的方针,执行煤炭部提出的“不给钱不发煤,不进票不发煤,不还账不发煤”的“三不”政策,限产压产,确保煤炭货款回收,整顿煤炭市场。

    结构调整期(1998~2005年)

    1998年,我国煤炭总量过剩与市场需求低迷的矛盾更加突出。国家开始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山西省依法取缔和关闭了一批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缺乏安全保障的小煤矿。“十五”期间,累计压减淘汰落后产能9820万吨/年。

    整合发展期(2006年至今)

    进入“十一五”时期,特别是从2008年7月山西省集中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以来,经过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山西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目前全省煤炭行业办矿主体由2000多家减少到了130多家,煤矿数量由“十五”期末的4278座减少到1053座,70%的矿井规模达到90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平均单井规模由30万吨/年提升到100万吨/年以上,保留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国有、民营并存的以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办矿格局。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走高,山西煤炭产量逐年增加,煤炭产销和效益状况良好,产量和利润呈双增态势,煤炭价格高位运行,电煤均按最高限价执行。与此相伴而生的是,煤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频繁变动,企业多小散乱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同时运力不足制约晋煤外运;采矿权和经营权分离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为此,山西省正加快推进煤矿体制改革和煤炭资源整合,引进省内外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对中小煤矿进行收购、控股、租赁、托管,推动煤矿企业规模化、煤炭生产机械化、煤矿管理标准化、煤矿经营专业化和煤矿安全长效化。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山西在全省集中开展了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严查煤焦领域的官煤勾结等腐败案件,重点清理整治审批环节的腐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官商、官煤勾结等问题,有力地促进全省煤炭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 山西煤焦领域腐败的诱因与表现形式

    腐败行为的发生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煤焦领域腐败的诱因(内因)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和驱使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权力寻租对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