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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香港工程建设领域防贪经验与借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调研组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摘要:本文对香港工程建设领域防贪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借鉴。首先描述了香港工程建设领域防贪经验,即集中管理与权力分解协调统一,用体制约束权力;完善制度与强化执行齐头并进,用制度规范行为;系统防贪与同步预防有机融合用预防促进廉洁。最后对香港工程建设领域防贪经验的成效进行了总结并得出了启示。

    201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考察组先后两次对香港工程建设领域防贪问题进行了调研,与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发展局、审计署等部门的官员作了深入交流,希望通过了解香港工程建设领域防贪的经验,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 集中管理与权力分解协调统一,用体制约束权力

    香港特区政府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基本职责,每年在基建工程方面投资巨大,增长迅速。2010年,香港特区政府基本工程开支预算496亿元,占香港特区政府年度开支预算的16.4%,比2009年增加了45亿元。[1]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管制,历来是香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完善,香港形成了“投资决策三级审批、工程建设集中管理、关键环节分权制衡”的基建工程管理体制,为打造高效、优质、廉洁的香港建筑业奠定了基础。

    (一)工程立项三级审批体制

    香港政府工程的立项和实施遵循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把政府工程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一个新项目经发展局批准后进入丙级,经财政司批准后进入乙级,经立法会批准后进入甲级。丙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初步地质勘察,完成初步设计和初步工程造价估算,制定工程计划时间表,有的项目还要经过项目独立审核。乙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进行深入细致的技术和经济分析、评估与探讨,完成详细设计及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及审查、项目详细投资核算、征地工作及进行广泛的咨询、准备标书等。前一阶段工作不完成,就不能进入下一阶段。全部工作完成后,才可提交立法会申请拨款。项目提交立法会后,还需经过3个独立委员会的审查:一是事务委员会,从政策层面审查有无实际需求;二是工务小组委员会,从技术层面审查能否节约资金;三是财务委员会,经财务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施工。严格的项目前期管理和分级审批程序,确保了政府工程投资决策权的分级负责和相互制衡,也为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奠定了基础。

    (二)政府工程集中管理机制

    香港政府工程建设实行集中管理。发展局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设的13个政策局之一,负责政府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了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性强的重大工程和廉租房、廉价房等公营房屋工程之外,一般的非营利性政府工程全部由发展局建筑署负责,代表政府执行业主和项目管理职能。建筑署拥有庞大的专业技术队伍,截至2011年3月31日,全署1781个编制职位中,建筑师、工程师、建筑测量师和工料测量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占到45%。[2]政府工程从初步设计到竣工验收,由建筑署全程管理、全程负责,明确了工程建设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保证了工程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降低了项目管理和监督成本,有效避免了因项目过于分散、业主经验不足、工程监管缺位等,造成的管理漏洞和腐败风险。

    (三)工程资金统一支付制度

    香港政府工程款由库务局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按照严格的程序统一支付。政府工程在开工前,已有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拨款进度安排。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经发展局或其委托的顾问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承包商直接向库务局领取工程款。通过工程款统一支付制度,把管项目与管钱分开,形成了发展局与库务局既相互制衡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避免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权力过于集中而滋生腐败问题。

    二 完善制度与强化执行齐头并进,用制度规范行为

    香港工程建设在招标投标、资质认可、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合同分包、质量检测、履约保证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保障。

    (一)公平公开的招投标制度

    负责项目的政府官员与承包商(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邀请承建商投标机制缺乏公平公正、分拆合同规避招标委员会审批,是香港政府工程招投标环节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香港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防贪措施。

    1.利益冲突申报及处理机制

    为防止参与工程招标的公职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冲突,所有参与工程招标的公职人员,特别是所有负责制订招标文件的委员会(工作小组)、开标小组、投标书评审委员会、投标委员会及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在发现其公职与私人利益(包括公职人员本人、亲属以及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