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4月 |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展方式,以及相应的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一直是我国保险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随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目前80%以上保险资金投资均采用了委托投资的模式,这就为保险资金开拓新渠道、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本文通过对中国保险资金状况的分析和对私募股权特性的研究,探讨了保险资金入注私募股权基金的可行性,借鉴发达保险市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金融保险市场的现实情况和发展方向分析保险资金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可行模式,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进一步优化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与风险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引言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从无投资到盲目投资,再逐渐过渡到有投资有监管的新阶段,保险资金投资收益越来越受到保险业的重视。但是,目前国内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投资收益率偏低,必须开辟新的投资领域,合理配置资金比例,缓解保险投资压力,提高投资收益。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月度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7月底,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为56073.62亿元,同比增长22.8%,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突破5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1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2010年全年保险资金运用的平均收益率仅为4.84%,同比下降1.57个百分点。在行业资产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保险业迫切需要提升资金运用水平。
当前,我国积极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长期回报率高,与股票、债券等传统资产的相关性较低,非常适合规模巨大的保险资产投资;保险资金入注私募股权投资也有利于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是能够实现双赢的有力策略。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给中国的金融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此次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影响促使政府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限制进一步放松,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政府期待保险资金能在特殊困难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金融危机使得保险业在证券投资中的收益不断下滑,保险业出于寻找新收益增长点、分散投资结构高集中度带来的风险、改善资产负债匹配情况等考虑,自身也期待着能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2008年底,国务院批准使用最多8%的保险资金用于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和非上市企业股权两大部分,资金总额约为200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领域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领域股权投资计划各占1000亿元。2010年9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当前中国保险公司大力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和政策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 关于保险资金注资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
将保险资金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来源的做法,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成熟的运作方式,但在国内这种形式才刚刚开始。范柏乃、马庆国和沈荣芳(2001)指出,中国私募股权资本金严重短缺、投资规模较小的现实状况应通过选择机构投资者作为供给主体的私募股权资本供给体系来解决。他们进一步说明,造成我国私募股权资本有效供给薄弱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收益率偏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禁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缺少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他们提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将上市公司作为私募股权资本供给机制的主导、鼓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从法律方面适当放宽对保险公司、养老金、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
张洪强在“浅析保险资金运用于私募股权基金”一文中指出:国内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收益偏低,投资结构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开拓新的投资渠道,将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合理地配置保险资金,缓解投资压力,提高投资收益。王绽蕾、杜恒峰在“保险资金运用的新途径:私募股权基金”一文中论述了保险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些建议。陈成、程磊在“保险资金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研究”一文中明确了保险资金无论从自身资产配置的需要,还是增加投资收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