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9月 |
民营医院,在我国广义上系指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门诊部和医院;狭义上界定,是从所有制角度划分,相对于公立医院,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独资私营、公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以实施住院诊疗为主的医院,不包括个体诊所、门诊部、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我国民营医院具有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民营医院的社会属性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一样,都是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按照医学科学规律为病人或特定人群进行治病、防病、康复的场所,救死扶伤,保障人民健康,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具有社会公益性;而民营医院的经济属性取决于民营医院的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营利性医院的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的经济回报。
一 中国民营医院发展历程
(一)中国民营医院发展的社会历史性
在我国,最早由私人出资办的中医医院在宋代。宋代除了官办的“翰林医官院”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医疗保健慈善机构。如养济院,由私人出资举办,供四方宾旅病患者疗养;安济坊,设于1102年,由僧人主持,疗养民间贫困者;福田院,在京师四郊设置,收养老疾孤寡者;慈幼局,1249年设置,主要收养遗弃幼婴,兼疗贫民疾病等。
在我国,最早的私立的西医医院则是教会医院。182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医生郭雷枢(Thomas R.College)在澳门开设诊所,次年扩大为医院。1834年10月26日,美国公理会国外布道会总部派遣第一个传教士医生彼得·伯驾(Pater Peker)来华,1835年11月4日在广州开办了“博济(眼科)医院”,也就是现在广州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孙逸仙纪念医院)的前身。1892年,孙中山先生就读医学院校,毕业后在澳门创设“中医药局”开业行医,后又于1894年迁往广州开设“东西药局”,为贫苦大众赠医,扶危济困,轰动广州,成为私人办医院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接管了旧政府的医疗机构和一些外国教会及私人举办的医院,多数分布在沿海大城市,广大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处于无医无药或缺医少药的处境中。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别是集体化发展等实际情况,在大力发展国家办和集体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同时,一直允许少数适合个体开业的医生行医。1949年,全国有各种医疗卫生机构3670个,其中医院2600个、诊所769个。除了国家、集体办医形式外,个人开业医生占很大比重。1950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8915个,其中医院2803个、诊所3356个。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从业人员61.3万人,其中,私人开业人员48万人,占78.3%;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0.3万人,占0.5%;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13万人,占21.2%。
1951年4月4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医药卫生事业中公私关系的决定》:“为了调整卫生事业中的公私关系,国家做出如下规定:一是促进公立的、私立的和公私合营的医疗机构的互助合作,不得有所歧视;二是各医疗机构都要接受卫生防疫和战勤任务;三是公私药厂在统一计划下进行合理的分工。”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少个体开业医生自愿组织起来联合开业。按照当时的国家情况,联合诊所也是一种可行的医疗组织形式,它有利于组织医务人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技术水平、发展业务,有利于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卫生行政管理。1950年冬,卫生部介绍了“沈阳铁西区联合诊所的发展过程”,并且指出:“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是值得推广的。”1951年8月4日,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的实施办法》。据1957年统计,全国市区有联合医院77所,联合诊所3546所,联合妇幼保健所619所;在县区,有联合医院320所,联合诊所53034所,联合妇幼保健所142所。[1]一度联合医疗机构蓬勃发展,有的业务好,发展成为联合医院,现在有些城市中的区级医院或街道卫生院就是由联合医院(诊所)演变而来的。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城市中的市级医院都由国家办,部分区级医院和多数的街道、地段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由集体办,还有散在的个人开业和坐堂行医作为补充形式而存在。1958年,私人开业医生只剩4.1万人,仅占全国卫生人员的2.7%。1962年5月18日,卫生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农村联合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