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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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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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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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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与发展——以社区矫正领域为例
    ——以社区矫正领域为例

    作者:郭伟和 郭丽强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摘要:社区矫正经历了近10年的探索,已经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八)》,基本理顺了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通过回顾中国社区矫正的引入过程和对各地社区矫正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当前中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体制依然存在功能分工不清、运行机制不顺、矫正效果不佳等问题。本文通过改革实验项目,展示了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基层司法行政的过程,同时实现了基层司法行政体系演变转型的过程。这一改革实验项目实现了西方社会工作方法的本土化和中国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管理体制的科学化、专业化创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2002年开始,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先试点、后立法,迈向规范化、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从自下而上地改变着我国司法行政模式,逐步引入专业力量,分享司法矫正权力,改变司法矫正方向,静悄悄地推动我国司法行政模式的转变与创新。本文回顾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引入过程,并通过地区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阐述其转变的独特路径。

    一 社区矫正体现的司法理念转变过程

    从传统社会的酷刑到刑事古典学派,再到刑事实证学派的刑罚观,其路径是刑罚的轻缓化。

    从神学的报应论而来的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的意义就在于报应罪犯行为的伤害,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的理念。趋于思辨的康德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学说和道德法则,指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报复的方法,这一理论改变了一贯而来的神意报应论,剔除了以往报应论中神学内容,完成了报应刑罚主义从蒙昧向理性的转换[1];目的论刑罚观包括惩罚罪犯、威慑潜在犯人与矫正罪犯。刑事古典学派代表贝卡里亚则提出刑罚需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即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原则,同时作为目的论的开端,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要承担相应的罪责。[2]

    随后边沁主张以善恶作为评判事物的标准,刑罚的本质是一种恶,而刑罚就应该产生恶的效果,从社会的现实利益角度出发,对现代的犯罪施以惩罚,是为了防止将来更大的痛苦,是威慑犯罪人以防止其他人毫无顾忌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边沁提出刑罚观的目的是威慑、剥夺犯罪能力,即监禁以及改造犯罪人的单个人格。[3]

    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菲利更是从犯罪社会学角度提出将犯罪原因的生物决定论发展为个人、自然、社会三元犯罪原因论,他否定古典报应论和古典功利论,认为刑罚不应仅仅针对犯罪行为,指出应该从犯罪原因,更多从社会因素方面着手改变,即社会预防论,消除致使犯罪的社会因素,从经济、政治、立法、科学、教育等多方面采取刑罚替代措施。[4]

    基于刑法哲学轻缓化、人道主义精神的兴盛以及现实的监狱改造困境等多方面因素,恢复性司法逐步兴盛。该种刑罚核心要旨是“赋权—参与”、“明耻—补偿”、“认同—融入”[5],从恢复性过程即量刑上讲,该司法程序强调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协商,社区、专业人士、社区志愿者等第三方因素介入,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从恢复性结果即行刑上讲,该司法的刑罚结果侧重对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通过第三方因素的介入促进被害人及其家庭、社区成员对犯罪人的谅解,修复犯罪人损坏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能够重新融入社区。[6]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司法程序,包括量刑与行刑两个部分,自1974年加拿大实施了第一例恢复性司法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之后,恢复性司法的处理方式迅速成为西方国家处理轻刑犯的主要方式[7],一般认为其主要表现为和解、协商、圆形会谈等三种形式,不仅从量刑方式上加入被害人及社会第三因素,而且从行刑手段来讲更为多样化,例如赔偿罚金、社区服务等方式。从程序上讲,恢复性司法不仅指行刑方式的社区化,还包括在量刑阶段判决前调查报告制度,该报告作为量刑、判决缓刑的重要依据,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8]

    总之,作为非监禁刑的重要方式,社区矫正强调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社会关系的修复,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刑罚轻缓化理念,促进犯罪人的社会关系修复与社会回归。参照国外恢复性司法模式,我国恢复性司法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程序还有待完善。

    二 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过程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局部试点、全国试点到正式立法的过程,逐步走向成熟、完善。中央部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文件,主要包括“两高两院”在2003年正式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