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一 前言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正常的食品消费需求。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涉及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其本质是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者、食品营销者、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受利益驱动而进行的博弈。食品产业链条的相关利益主体,在扩大规模、降低成本、获取超额利润的驱动下,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剂、非食品性原料、剧毒农药以及激素等物质,导致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监控方面,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方法有HACCP、GMP以及ISO 9000。这些技术主要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进行控制,以保证食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免受可能出现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些技术不能对那些在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控,并准确、快速地找出问题所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积极应对,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伴随食品加工业的不断发展和食品产业链的不断延长,消费者与食品源头的时空距离扩大,加之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生产者的信息优势和消费者的信息劣势使得消费者难以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企业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消费者也仍然难以放心使用。要使消费者放心,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将生产、流通过程中所有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跟踪记录下来,让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来维护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紧迫的形势,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行业的整顿和复合监管。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作为一种能够连接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让消费者了解其中全部的质量信息,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正是应对当前食品安全复杂形势的一剂良方。
二 食品安全现状与食品安全可追溯的发展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安全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多年来我国已经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预防和预警应急机制、食品安全监控网络以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并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这些举措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整体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然而,这些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主要集中在生产、加工环节,而对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较少。即使是高品质食品在流通过程中也非常容易发生变质问题,而且很多时候都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才能进行追查处理,这样的应对方法治标不治本,新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然还会发生。
在国际上,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均必须能够进行食品安全跟踪和追溯。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已经很难契合这些国际准则,制约了食品企业走出国门。
(二)食品安全可追溯的基本概念
2002年,部分欧盟成员国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别工作组会议上提出一种旨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即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可追溯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委员会在EC178/2002条例中就有关食品的可追溯性、防止有害食品进入市场、食品行业从业者的义务及对进出口商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将食品安全可追溯解释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
(三)食品安全可追溯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2000年,欧盟颁布的EC1760/2000号条例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在牛肉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牛的出生地、饲养地、屠宰场和加工厂,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2002年,欧盟又出台了EC178/2002号条例,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并且禁止进口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共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备和反应法案》,将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对食品安全实行强制性管理,要求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