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
一 前言
作为中国第一大城市,上海一直是中国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排头兵,经济飞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华美气派的新地标不断涌现,既给上海本地人带来了不断的惊喜,也让来访者头晕目眩。然而,正当上海这个特大型东方城市的管理者还在为这座城市筹划更为华丽雄伟的蓝图时,却发现素来在管理上更文明也更精细的上海市与全国其他诸多大城市一样,已处身于流动摊贩管理的剧烈冲突中[1]。上海流动摊贩的大量涌现与中国当前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是密不可分的,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明显加快,产生了成千上万的下岗、失地失业人口,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这些人中相当一部分为了生存,除了设点摆摊,很难进入其他就业领域,街道自然成为其养家糊口的最佳场所。
流动摊贩管理是世界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拿当今世界上城市管理居一流的香港来说,就特别具有说服力。许多年前,香港同样碰到流动摊贩四窜这一令人头痛的“城市病”。但香港并没有受制于狭小的土地面积和高密度的人口结构,香港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成功治理了随城市发展而衍生的流动摊贩问题,保持城市高效的经济运行,这位近在咫尺的“老师”,很值得上海市学习借鉴[2]。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香港的社情包括政治制度、体制设立的社会环境、地理条件以及人文精神、社会习俗等与上海市存在一定差别,因此上海市在流动摊贩管理的具体问题上不能随意照抄照搬,最重要的是要学习香港对流动摊贩管理的策略与理念,体会规律性的东西,因地制宜做好上海的流动摊贩管理工作。
二 流动摊贩的界定及其存在的合理性
1.流动摊贩概念的界定
从流通经济角度来看,由于流动摊贩通常经营的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活动,而商品和服务需要通过制作或运输等劳动生产而成,且商品或服务之所以被生产出来,其目的是为了将其销售给消费者,因此,流动摊贩的一端连着生产者,另一端又连着消费者,其本身是介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对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起着促进作用。从从业人员的角度可以将流动摊贩界定为通过流动设摊从事商品买卖或修理、服务的个体劳动者。这是因为流动摊贩多为个人经营,流动摊贩的所有者往往同时身兼经营者与管理者等多重身份,是一种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流通经营形式。从经营特点的角度可以将流动摊贩界定为通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品交易与服务的流动性经营活动,流动摊贩不同于一般法人流通组织,它的经营特点主要表现在经营场所的不固定、经营规模较小以及无证经营等。综上所述,本文所论述的流动摊贩,是指城市中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个体商品交易与服务的流通经营形式[3]。
2.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
根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需有固定经营场所才可申请营业执照,而流动摊贩因其无固定经营场所,无法获得合法资格。仅有少数摊贩如修理自行车、修鞋、修伞、提供方便早餐之类的摊贩在有关部门的特许之下作为例外。因此,此前我国各大城市几乎一面倒倾向于视流动摊贩为非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对待流动摊贩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取缔、处罚。城市管理部门以规范市场秩序、减轻管理压力为出发点,设置了相当高的经营门槛,大量人员由此被推入违法经营的生存状态。
然而,虽然在城市公共区域摆摊在法律上未获批准,但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一般却并不会把林林总总的摊贩视为非法。相反,多数市民乐于享受摊贩带来的便利,认为流动摊贩的存在合情合理。流动摊贩在经历了历史变迁、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政府部门反复不断的治理之后,依旧能够顽强地活跃在市场竞争之中,这就表示,流动摊贩这一流通经营形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样的必然性具体表现在其存在的客观性与必要性两个方面:客观性体现为外部环境对其生存的支持及其本身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盈利的能力;必要性体现为城市化进程与就业压力对流动摊贩的需要,以及城市居民在消费领域中对流动摊贩长久以来的依赖与需求[4]。虽然流动摊贩在城市的存在有其客观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