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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三省城镇居民收入问题研究

    作者:李小丽 出版时间:2013年10月
    摘要:东北振兴十年,经济社会得到全面发展,居民收入稳步提高。但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尤其与东部地区比较,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城镇居民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究其原因,一是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二是政府调节再分配的力度不够,三是产业结构不优化,四是民营经济发展滞后,吸纳就业能力不足。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缩小省际及东北地区与国家之间收入差距的途径:一是调整产业结构,使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化和产业结构达到高度化,二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切实提高。

    近年来,党和政府着重强调“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大再次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东北地区作为老工业基地,在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了历史性的巨大贡献,但改革开放以后,东北地区在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升级、居民收入等方面与全国其他地区慢慢拉开了距离,尤其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缓慢。面对新的历史转型期,国家在继续实施振兴东北战略的同时,加大了对东北地区的政策倾斜和投资力度,对于改善东北地区民生和提高居民收入、缩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收入差距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东北地区三省城镇居民收入比较

    作为国家重工业“长子”的东北地区,在改革开放之前,无论是工业生产、农产品产量,还是森林、煤炭、石油等资源,都为国家创造过辉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东北地区各省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慢于南方各省份,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也与南方省份的距离越拉越大。

    (一)东北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比较

    近几年来,东北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增加速度较快,但由于基数较低,增长幅度仍然不及其他地区,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2年,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为20704元,与收入最高的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29575元相差近万元。从2005年至2011年,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3.13%[1],虽然略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0.16个百分点、高于东部地区1.13个百分点,但在东、中、西部及东北四个地区排名中,东北地区仍然偏后,2005年排名最后,其余年份皆排名第三,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05年1763元,扩大到2012年的近4000元,出现越来越扩大的趋势。

    表1 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序

    (二)东北地区三省之间比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均,差距较大

    东北地区三省城镇居民收入总体呈平稳增长态势,但省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均,存在一定差距。2012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在全国排第9位;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8元,在全国排第23位;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60元,在全国排第29位。辽宁省城镇居民收入相对较高,且在全国排名比较靠前,吉林省城镇居民收入高于黑龙江省,2012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比辽宁省和吉林省低5463元和2448元,增长速度分别比其他两省低0.32个和0.41个百分点。从近十年的数据观察,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辽宁和吉林两省的差距有不断扩大趋势。2002年,辽宁和吉林两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比黑龙江省高7%和2.6%,到2012年,辽宁和吉林两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比黑龙江省高出30.8%和13.8%,差距越来越大。

    图1 2002~2012年东北地区及全国城镇居民收入变化趋势

    2.城镇居民收入以工资为主,转移性收入增长较快

    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为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一般占城镇居民收入的60%~70%;其次是转移性收入占20%~30%;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都在10%以下,换言之,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决定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两个“方阵”。从近十年来的情况看,东北地区三省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态势相当,比较平缓。从2002年至2012年,辽宁省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年均增长12.20%,吉林省年均增长12.32%,黑龙江省年均增长11.46%,三省相差不到1个百分点。三省的转移性收入增长略快于工资性收入增长速度,辽宁省转移性收入年均增长15.26%,吉林省为12.68%(到2011年),黑龙江省为11.49%。三省相比,辽宁省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平均增长较快,分别比吉林省和黑龙江省高2.58个和3.77个百分点;东北三省城镇居民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加较快,十年来,辽宁省城镇居民的两项收入年均增长25.05%和23.85%,吉林省为16.08%和14.69%,黑龙江省为15.25%和23.04%,由于此两项收入在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偏小,所以对城镇居民收入变化影响不大。

    3.东北地区三省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东北地区三省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很大。2012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10%最高收入组的收入是10%最低收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