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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2012年国家出台的东北振兴政策

    作者:王敏杰 出版时间:2013年10月
    摘要:
    关键词:

    2003年

    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振兴战略正式实施。

    12月 国务院办公室下发《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正式成立。

    12月 为支持东北地区调整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了第一批100个工业结构调整改造国债项目,计划投资610亿元。

    2004年

    4月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率先在黑龙江、吉林两省实行全面免征农业税政策,扩大东北地区粮食生产补贴范围和规模。

    5月 黑龙江、吉林两省推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对落实个人账户需要补贴约18亿元,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助金补助近55亿元。

    7月 中央在东北三省8个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对具备条件的部分矿山、油田适当降低了资源税税额标准,给予三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月 信息产业部出台《贯彻中央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意见》。

    8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进一步加强东北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东北地区人才的方向和重点。

    9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规定,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可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9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月 国债资金继续向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倾斜,2004年又安排了第二批197个国债项目立项。

    11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第一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通知》批复了18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12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了吉林省辽源矿区、通化市、珲春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2004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批复了3个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项目。

    2005年

    1月 中央支付三省60多户破产企业补助金163亿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占全国用于这方面资金的23.3%。

    2月 国家发改委下达了2005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在下达的63个项目中,东北地区占40个项目,其中,辽宁省19项,吉林省8项,黑龙江省9项,大连市3项,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1项。

    3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及实施步骤等有关问题。

    6月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扩大了东北开放领域和鼓励条件。

    6月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在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上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

    9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0月 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11月 国务院批复了由财政部、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批准成立由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2006年

    9月 《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获国务院批准,将提高东北对外开放水平。

    12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2007年

    8月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布《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指出,我国将经过10~15年的努力,实现东北地区的全面振兴。

    2008年

    5月 国家发改委复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内蒙古东部地区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转型和豁免企业历史欠税政策。

    2009年

    6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东北地区资源型城市首批发展接续替代产业项目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亿元,涉及项目19个,项目总投资11亿元,预计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