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
一 辽宁省农村社会救助实施现状分析
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以及临时灾害救助是农村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分别对这些内容的实施状况进行分析。
(一)辽宁省农村低保实施现状
2013年,辽宁农村低保标准持续提高。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5月3日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不仅将现行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左右,还要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的10%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在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方面,将现行的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8%,将现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10%。提高后的新标准已于2013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
在新标准中,全省的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2448元/年提高到2737元/年,增长幅度为11.8%,而城市的低保平均标准增幅为11.4%。全省农村低保的保障人数为52.3万户、88.3万人,保障面为4.2%。与全国情况对比来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全国第9位,比上年的第7位有所下降。从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提供的第二季度各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据来看,排在辽宁省前面的分别为北京(6258元)、上海(6000元)、天津(5112元)、浙江(4418元)、江苏(4349元)、内蒙古(3259元)、海南(2937元)、广东(2934元)。从省内对比情况来看,农村低保标准增幅最高的地区是大连和鞍山,大连由3010元/年提高到3600元/年,鞍山市由2400元/年提高到2880元/年,增幅均在20%左右。
近年来,辽宁省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每年都把切实提高全省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政府的重点工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年提升。以大连市为例,自“十一五”以来,大连市先后七次提高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净增加156元,增幅达到108%。而全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以近五年的前三季度辽宁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为例,辽宁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2011年和2012年都比前一年明显地加大了投入,2013年前三季度辽宁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比2009年同期增加了146.22%(见图1)。
图1 2009年至2013年前三季度辽宁农村低保支出情况
(二)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状况
2013年,辽宁省继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如大连市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6300元/年上升到6900/年,上升幅度为9.52%,而分散供养标准由3132元/年上升到3720元/年,上升幅度达18.77%。丹东市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3960元/年上升到4560元/年,增幅为15.15%,分散供养标准由2720元/年上升到3320元/年,增幅为22.06%。从农村五保供养的人数上来看,根据国家民政部公布的2013年部分月份的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人数,2013年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总人数有减少的趋势,但是幅度不大,而集中供养人数占供养总人数的比例也基本稳定,一直维持在1/4左右(见表1)。但同期全国的集中供养比例要高于辽宁省,稳定在33.8%左右的水平。
表1 辽宁省2013年部分月份农村五保供养人数
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上,2013年辽宁省启动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活动,从敬老院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配套设置和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打分,每两年评定一次,不搞终身制,评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对获得星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将在相关的资金分配中予以重点倾斜。
(三)辽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状况
我国目前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为主。农村医疗救助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线,应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良好的衔接。这个衔接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医疗救助应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在救助对象享受新农合后依然存在经济困难的给予二次救助。2011年辽宁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要求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仅2013年上半年,全省共资助农村低保对象99万人次参加新农合,基本实现了农村低保对象全额资助参合。辽宁省多个市还积极推进“一站式”结算工作,农村医疗救助中需要政府支付的部分不再需要特困家庭垫付,而由医院向政府结算,从“医前垫付、医后报销”转向“随来随治、随结随走”的一站式结算。截至2013年10月,全省实行“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