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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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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环境公益诉讼与公众参与

    作者:程进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法制化途径,对弥补政府环境监管的有限性、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国外主要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表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和完善是一个渐进过程。上海市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还略显不足,近年来上海市环境污染案件类型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环境民事诉讼主要为检察机关开展督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议以及环保法庭的缺失,都制约了上海市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和制度的建设。为推进上海市环境公益诉讼,从国家层面来看,应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渐进式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以避免滥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上海市层面来看,应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和实践创新,重点区县试点成立环保法庭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问题,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替代性途径以拓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保护的渠道,成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机构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往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全民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形势下,环境保护的根本动力在于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参与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长期以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要求缺乏法制化的表达途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能够从制度层面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实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制化,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秩序和高效。环境公益诉讼将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这对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为现实生活中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带来更多的积极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目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多样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梳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有助于指导相关实践。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环境公益诉讼(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态在美国产生,是美国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的又一项制度创新,逐渐在全世界得到创新和发展。

    在我国,虽然实践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尚处于发展初期,但理论界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理由、诉讼对象等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了阐释。目前对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是: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违法者停止损害环境的行为,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张镝,2013)。

    可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有关国家机关等,诉讼的对象为所有的损害环境公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主体,包括环境行政行为和环境民事行为,诉讼的理由包括对环境公益的直接损害与潜在损害,但不包括对个体私益的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害。

    2.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根据起诉主体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就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社会团体、个人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则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以国家名义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成依怡,2013)。广义和狭义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在于起诉主体不同,狭义的起诉主体仅局限于官方主体,主要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广义的起诉主体不仅包括官方主体,还包括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

    根据起诉对象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益的行动计划、对污染型企事业单位的审批等违反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或由于其疏于环境管理义务而提起的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针对个人或企业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而提起的公益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最终的维护环境公共权益,提高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吴新芝,2013)。两者的区别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行使环境保护职权的行政机构,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为对环境保护负有法律义务的民事主体,一般是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企业。

    (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将在有效预防环境侵害、缓解地方政府环境管理的压力、弥补政府监督的有限性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1.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然而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从而保障公众参与行为的有效性、稳定性。当前我国已进入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高发期,一些地区因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环境纠纷和群体冲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环境公益诉讼是将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纳入法律轨道的一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