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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深圳社会保险状况与展望

    作者:袁建勇 胡建和 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摘要:

    2009年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对社会保险部门来说也是压力巨大、挑战严峻的一年。深圳市克服了各种困难,社会保险工作取得了佳绩,参保人数创历史新高,医疗保险达到了911万人,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展望2010年,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将是新突破,为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创造了条件,为此,深圳市将修改养老保险条例。

    一 深圳社会保险的新发展

    2009年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对社会保险部门来说也是压力巨大、挑战严峻的一年。深圳市社会保险战线的干部员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结合全市开展的“服务年”活动,齐心协力,迎难而上,解放思想,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提升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克服危机力保增长,社会保险参保呈现前低后高

    为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深圳市在社会保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深圳市出台政策决定临时性下调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以减轻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的经济负担。此次下调包括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下调部分主要为企业所缴交部分,个人缴交部分维持不变,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原有社会保险待遇,且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还增加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期限为2009年2月~2010年1月。此次社会保险费率下调具体比例为: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实行浮动费率后,实际费率整体下调50%。如某参保企业原来缴费费率为1%,实行浮动费率后费率变为0.8%,再在此基础上下调50%,最后该企业实际缴费费率为0.4%。②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缴费费率下调2个百分点,即参保企业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调整为4.5%(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为0.5%),个人缴费率仍为2%,调整后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保持不变。③住院医疗保险单位总体缴费费率下调0.1个百分点,由1%下调到0.9%。此外,单位缴费0.9%中的0.2%划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使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④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原来的基础上减少2元,即单位缴费由原来的8元/人·月调整为6元/人·月,个人缴费仍为4元/人·月。截止到12月底企业少缴社会保险费17.27亿元,其中医疗保险少缴13.27亿元,工伤保险少缴4亿元,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此外,还结合全市开展的“服务年”活动,主动走访和服务企业。开展“柔性执法”,以说服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使企业主动为员工参保。加强宣传,广开言路,畅通信访渠道,将问题化解在基层。

    2009年1月参保人数降到2008年8月以来的最低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种的参保总量为2408.10万人次,基本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环比分别下降了0.06%、6.86%、2.71%,其中农民工医疗保险环比下降了12.24%。到12月底,五险种的参保人数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参保总量达到2864.58万人次。

    (二)完善制度积极扩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2009年,深圳市政府将实现“全民医保”作为对市民承诺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要求到年底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0万人。为此,深圳市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份起,将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在不增加缴费的情况下,使其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出台实施了《大学生医疗保险办法》,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市少儿医保范围,保障其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考虑到金融危机造成未就业大学生增加,将全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制定了《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增补暂行办法》、《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调剂金使用暂行办法》。修改《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和《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对目前深圳市特殊医保人员的参保及就医行为进行了规范。至2009年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911.38万人,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83.02万人,劳务工医疗保险464.06万人,少儿医疗保险64.3万人,深圳市医保网覆盖了新的医疗改革意见中提出的所有人群,率先在全国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并率先全面实现社会医疗保险“三统筹”,即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和门诊统筹。

    (三)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待遇

    为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水平,逐步缩小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差距,根据国家统一的部署,继过去3年连续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后,深圳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再次为企业退休人员(含农村城市化退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