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
一 深圳创新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背景
近十年来,深圳一直在进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处的效能。在改革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感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适应深圳劳动关系新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是劳动争议飙升,劳动关系调整能力与新形势不相适应。2001年,深圳在全国率先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以来,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在1.3万宗以上高位运行,2008年更是激增至52141宗,涉案人数近19万人,涉案金额超过40亿元,无论是案件总数、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均为广东省乃至全国之最。与此同时,深圳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人员设置仍停留在多年前的标准,短时间内无法在量上和质上得到突破。如果仅仅依靠原有劳动关系调处力量,根本无法应对案件飙升、难度增加等现实问题。
二是新的法律相继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与新法要求不相适应。《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但不能完全从源头上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尤其是集体协商机制不健全,使得劳资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就要求政府介入。同时,深圳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仍处于传统模式,存在周期长、程序烦冗、调解组织不健全、专业化调解力量薄弱、调解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2003年以来,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率持续在35%左右。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整体效果一般,使调解作为劳动争议过滤器和劳动关系稳定器的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严峻的形势迫使必须寻求新的突破。长期的工作经验让我们逐渐意识到,与以监察、仲裁等刚性方式为主的传统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相比,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途径,能够实现真正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与此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调解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正是《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本意。做好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仅有助于夯实劳动关系整体工作的基础,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方面,现实工作要求我们尽快变革;另一方面,法律规定要求我们必须变革。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和劳动争议矛盾日益凸显的形势面前,要扭转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必须以“加大调解力度、和谐化解劳资矛盾”为切入点。为此,我们调整思路,转变观念,积极实践,进一步拓展行政调解空间,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多样化的调解工作体系,逐步探索和创建可持续发展的深圳劳动争议调解模式。
二 深圳劳动争议调解典型模式
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圳市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基本方针,强化了调解组织建设、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全市各区的工作都有创新特点,形成了深圳市立足和谐化解劳资纠纷、探索完善调解模式的局面。
(一)罗湖模式
罗湖区紧紧围绕“以新法出台为契机,共建和谐劳资关系”为主题开展调解工作,逐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队伍专业化、行为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目标。
1.确保资源投入充足,狠抓硬件软件同步建设
2008年5月19日,罗湖区劳动仲裁大楼正式启用,是我国第一栋区级劳动仲裁独立办公大楼。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罗湖区将立案调解庭与审理庭分开,立案窗口与劳动信访办共用一个业务大厅,启用电子叫号设备,使收案工作秩序井然。两个调解室面积均超过30平方米。同时,为及时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罗湖区增加工作人员13名,并对内设机构进行改革,分设立案调解庭和案件审理庭,由立案调解员专事立案调解工作,调解率大幅提高。
2.倾力构建“区—街道”两级劳动争议矛盾调解中心
2008年5月6日,罗湖区编制委员会下文成立了罗湖区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和10个街道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负责全区和各街道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同时,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与两级调解中心倾力合作,相互支持。调解中心调解成功后可将调解协议置换成仲裁调解书,确保调解的成功率和权威性。
3.强化预防、宣传工作,大力帮扶企业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组织业务骨干组成讲师团送法上门,面对面对企业进行指导。同时,编写了《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引》、《劳动者依法维权指南》等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