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
多年来,工会一直沿用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说法,在当前劳动者工资滞后于企业利润增长的背景下遇到新问题。职工权益不是“维护”得来的而是“争取”得来的,仅提“维护”已不能体现职工对工会的期待,工会不应是以“护法”为职能的执法机构,而应是以“争取”为职能的群众组织。《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关于工会职责的第八款规定: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积极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权益”,用“争取”二字替代目前既定的“维护”二字,对“工会基本职责”这一重大问题作了创新性规定,是对工会既定理念的一种突破。盐田国际、沃尔玛、富士康等大型非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为员工争取提高工资的实践说明这种提法在现阶段更有特殊价值。
2008年8月,由深圳市人大修订、经广东省人大批准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实施办法》对工会的组织体制、权利义务、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都有创新性的亮点,体现了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地区解放思想、敢为天下先的开拓精神,也体现文件的起草者——深圳工会争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排头兵的胆识。《实施办法》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共14款,其中第八款规定:工会“代表会员和职工积极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权益”。这是对工会职责的一个崭新提法:用“争取”二字替代目前既定的耳熟能详的“维护”二字。
《实施办法》是第一个把“争取”写入工会职责的中国地方法规。两个字的改动涉及对“工会究竟是干什么的?”“建设什么样的工会?”等一些重大问题的定位,涉及对“工会基本职责”这一课题的深层次思考,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对工会既定理念的一种突破。
这一提法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 “争取”是对工会基本职责的创新性提法
要了解为什么“争取”二字是对工会既定理念的一种突破,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对“工会职责”提法的历史沿革。
工会基本职能,有时候被称作工会的任务、工会的职责、工会的功能、工会的作用等等,其实这都是近义词,不同场合有不同的表述而已,其本质都是要表达工会这个社会团体究竟是干什么的这样一个思想。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大体上经历了“三位一体”、“四项职能”和“基本职责”这样三个阶段。
(一)三位一体阶段
1951年12月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批判了当时主持工作的李立三。冠以的罪名是“工团主义”、“工联主义”、“家长制、家天下”和企图把工会搞成“独立王国”。所有这些不实之词主要来自一点即工会要谋求职工的利益。批倒李立三、赖若愚之后,便形成了“工会为工会的消亡而奋斗”的口号。中央甚至以党的决议的形式决定先从县级开始,逐步取消工会,1958年以后的中国工会工作的目标就是要为“消灭工会”而奋斗。虽然此举后来叫停,却形成并固化了中国工会“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1956~1992年,中国工会就是在这“三位一体”(又称三菜一汤)的方针指导下开展活动。这个方针基本看不到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产物、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存在价值,只是作为配合企业行政管理教育职工的一个附属部门,由企业领导安排摆布,以致后来衍生了工会的工作是“吹打弹唱、打球照相、布置会场、带头鼓掌”的调侃性说法。
(二)四项职能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工会召开了第九次、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期间工会干部心有余悸地在探索新时期的工会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形势变化,劳动力市场化形成,劳动关系矛盾问题出现,对工会职责的提法有了实质性变化。1992年颁布实施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确定了工会的“四项职能”:第一为参与职能,第二为维护职能,第三为建设职能,第四为教育职能。“四项职能”比“三位一体”的提法肯定是一种进步,提出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职责,说明了在劳动关系变化时代工会对自身功能的认识,体现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性质,对新时期工会工作有启迪性意义。但由于当时把四项职能同时并列,没有主次之别,而且维护职能只位居第二,未能体现工会最本质的特征,工会的社会角色、社会形象还没有鲜明地展示出来。
(三)基本职责阶段
在中国工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尉健行被选举为主席,在此届二次执委会上根据当时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造成了大量的困难职工群体和非公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会工作“突出维护职能”的“总体思路”。2001年10月底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种提法一直沿用到今天。应该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是一个很有胆识很了不起的提法。它旗帜鲜明地确定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这一社会角色的定位,使工会工作着眼点转移到劳动关系上来,对促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改革转型起了导向性的作用。
现在的情况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