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
1995~2005年,我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平均26.5%的幅度持续增长,[1]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亦以每年平均20%的幅度递增,[2]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审判机关面对急速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有一种不堪重负的感觉。由于劳动争议处理耗时长、效力低、程序烦琐,故而使得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成为各界抱怨的众矢之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已经实施,该法更加清晰地表明了ADR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ADR机制,但对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则改变不大。具体而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方面虽然增加了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但劳动仲裁不收费制度显然会减弱劳动争议调解方式的发挥。劳动仲裁依然保持了前置性、强制性和行政性的特点,只不过赋予了一定情况下的一裁终局。可以说,《调解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弊端做了一些修正,但仍延续了“调裁审”的模式,在具体ADR机制的设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也就留下了遗憾。
一 ADR最初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
(一)ADR概述
ADR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简称,中文可直译为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4]
对ADR的界定主要依据后述几个要素:首先是替代性,即指对法院审理或判决的代替。其次是选择性,即须以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最后,解决纠纷,是ADR的基本功能。[5]
(二)ADR的产生
考察现代ADR制度产生的过程,就会发现ADR制度与劳动争议有着历史的渊源。美国现代ADR的正式应用,即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劳动争议调解。[6]当时美国工业发展速度较快,劳动场所工作条件较差,故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多。雇员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纷纷开始组织工会,不断进行罢工运动,严重地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发展。由于劳动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同,劳资双方之间的冲突直接导致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国家不得不对劳资关系进行干预,希望能够通过快速的途径解决劳资争议,随之ADR开始产生并用于解决劳动争议。后来,ADR才广泛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
(三)美国的劳动争议ADR
美国通过ADR解决劳动争议的形式分为有法律效力的ADR和没有法律效力的ADR。
有法律效力的ADR包括:(1)由特殊的法官审判。将案件交给退休的或者是区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审判,没有陪审团的介入。(2)有效的中立评估。即通过会议或者简易的审判程序解决纠纷。
没有法律效力的ADR形式分为:①和解。和解是一个中立的非正式的形式,鼓励双方之间互相沟通。②微型审判(mini-trial)。[7]当事人向中立的第三方评估者或者争议方的代表陈述案情,评估者通常都是双方的上层人物,这种形式会给予上层决策者“一个震动过程”,让他们会听取每一方的优势和不足。③温和的解决会议。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早期的解决方案。④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al)。这是唯一的利用类似陪审团的形式来判断当事人立场的ADR,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如果他们的案件经过陪审团可能会得到的裁决。⑤没有效力的仲裁。由中立的第三方或者小组听取双方一个简短陈述后,做出一个责任分配或者赔偿或者两者都有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事先同意裁决有效,裁决就具有效力。否则,该裁决仅是建议性的。
另外,在企业还建立了其他富有个性的劳动争议ADR,例如早期的中立评估、开门政策、巡视员等制度。“早期中立评估”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争议做一个最初的评估,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开门政策”是在出现劳动争议时,雇员可以直接找上一级行政主管或者更上级的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巡视员”制度是通过企业外巡视员作用的发挥,在雇员和雇主之间进行沟通。[8]
由此可见,从最初处理劳动争议开始采用ADR到现在形成了丰富且灵活多样的ADR,ADR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呈现出了独特的魅力和优越性。
二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ADR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一)ADR解决劳动争议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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