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
伴随着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迅速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不断增加,发生在劳动就业领域的纠纷也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共同发展路径,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都在急剧增长与扩大,与之相伴的劳动争议持续高发,这是有目共睹的。[1]
从最近二十几年各国的劳动争议发生的特点来看,主要为工会组建率逐年降低,第三产业的发展所引发的就业方式多样化,集体争议锐减,个别劳动争议呈多发态势。以日本为例,集体争议件数从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以后,就开始逐渐减少,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每年所发生的集体争议案件还不到高发期的1/3;但是,相对于集体争议案件的减少,个别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1991年,地方法院新受理的通常诉讼662件、临时处分(保全)392件,合计1054件。之后案件一直在增加,到2004年已增加到3168件(通常诉讼2519件、临时处分649件)。
美国的情况也如此。1999年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个别劳动争议案件数比1992年增加了46%,平均每年增加7%;不仅如此,1991年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案中个别劳动争议案件比1971年增加了460%,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10%。
为了应对这种新变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在探索如何重构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以适应集体劳动争议减少,个别劳动争议持续增多的新现实。在这方面,日本近年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相对比较成功的经验。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尤其工会体制不同于发达国家,致使我国基本没有西方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普遍高发的集体争议。因此,劳动争议处理基本上都是以处理个别劳动争议为主,争议处理体制也是以个别劳动争议处理为主的体制。这一背景也为我们就这一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比较研究提供很好的平台。
一 日本重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背景
(一)集体劳动争议减少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日本一提起劳动争议,人们就会想到工会与用人单位因集体谈判而引发的集体争议。为了有效解决集体争议,日本政府于1945年和1946年分别制定了《工会法》与《劳动关系调整法》。通过这两部法律确立了解决集体争议的劳动委员会制度。[2]
参照表1可以发现,到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处理的集体争议件数最多出现在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之后就开始逐渐减少。尽管最近十几年由于泡沫经济破灭,有增加的倾向,但也不及高发期的1/3。
表1 到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集体争议处理的件数
集体争议减少一方面是由于经历了通过集体谈判开展激烈的劳资斗争时代之后,劳资关系逐渐走向成熟,争议预防与发生争议的早期解决起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工会组建率大幅降低,从1950年的近55%,锐减到2005年的18.7%,[3]致使工会所特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能逐渐低下。
(二)个别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
与集体争议减少相对应的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争议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1)涉及劳动争议的民事案件数一直在增加。地方法院新受理的案件数1991年通常诉讼662件、临时处分(保全)[4]392件,合计1054件。到2004年已增加到3168件(通常诉讼2519件、临时处分649件)(见图1)。虽然这里包括一些集体争议,但是考虑到工会组建率急剧降低与集体争议锐减的实情,应该说这一数据中大多数为个别争议。
图1 在地方法院新受理的有关劳动民事案件
(2)劳动行政部门接受相关咨询的件数相当多。根据《个别劳动争议解决促进法》所设置的劳动问题综合咨询中心的统计,2004年到该中心进行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咨询件数就高达823864件(见图2)。其中不涉及违反《劳动基准法》的个别劳动争议就有160166件之多。
图2 利用个别劳动争议解决促进制度的劳动咨询件数
与之相对,集体争议继续减少。1975年,到劳动委员会申请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的申请有929件,到2005年,仅有311件。1974年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斡旋的有2249件,到2005年,仅有511件。
(3)从个别争议的类型看,一是通常诉讼案件中,以解雇与报酬支付争议为最多。2005年地方法院共受理的2519案件中,1427件是与劳动报酬有关的争议,请求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雇)的案件为573件。[5]二是在综合劳动问题咨询中心涉及劳动关系的咨询中,解雇问题为最多(见图3),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