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5月 |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两部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电子签名法》,修改《对外贸易法》等法律14部,作出法律解释2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国务院颁布《反兴奋剂条例》等行政法规27件,对《反倾销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
一 法律的制定
(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1.立法背景
农业机械化是建设现代农业不可逾越的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农业机械化应当主要依靠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购买。但是目前我国广大农民收入水平不高,资金不足,需要国家给予适当的扶持。虽然一直以来,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但由于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导致这些扶持措施并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2.主要内容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共8章35条。该法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和社会化服务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规定。
(1)支持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国家支持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不断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2)农业机械的质量保障。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可以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同时,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规定了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3)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国家支持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示范点等形式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制定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
(4)健全和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提供有偿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民的需要,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5)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扶持措施。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直接补贴或者贴息补助;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3.评价
通过法律来促进农业机械化,是世界很多国家共同的做法。例如,日本、韩国分别在1953年、1970年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通过这些法律,两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农业生产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机械的发展,而非对农业机械领域进行管理,因此,该法是一部促进法而非管理法。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而不仅仅是政策的方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避免了政策的变动性和临时性,有利于真正实现促进农业机械化的目标。
(二)《电子签名法》
1.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愈加广泛。电子签名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一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