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5月 |
2004年度在刑事和治安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如重庆开县“12·23”井喷重大责任事故案、北京密云彩虹桥“2·5”特大伤亡事故案、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有关责任人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蒙受8年冤狱、3次被判死刑的孙万刚被无罪释放;中宣部、公安部等14个部门和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等,透过这一个个事件,我们看到了保护人权的弥足珍贵和中国政府反腐的决心,也看到了在刑事领域确立“法治”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本文选取2004年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几个主要事件,作为该领域的年度报告奉献给读者。
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逃贪官的绞索
2004年2月12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6月29日,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被判处无期徒刑。对这些高官的查处,充分反映了中国政府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但与此同时,贪官外逃继续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截至2004年前后,外逃官员数量大约有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1]目前中国虽然已与38个国家缔结了54个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但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如老挝、柬埔寨等,而那些被外逃贪官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并未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所以,如何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追回外逃资金,是中国在反腐斗争中迫切需要解决、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同年12月9~11日在墨西哥开放供各国及国际组织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因其在刑事定罪与处罚、技术援助、司法合作及资产返还等方面的规定,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反腐斗争提供了一柄利器。该《公约》也因此被我国相关媒体称为 “外逃贪官的绞索”[3]。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与过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腐败犯罪日益猖獗,据世界银行的跟踪研究,全世界每年被用于贿赂犯罪的资金就超过1万亿美元,[4]严重影响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5]并日益呈现出跨国(地区)性的特点。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区域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如美洲国家制定的《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欧洲国家制定的《打击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公约》等,但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具有局限性,使得国际层面的反腐斗争仍然处于无序状态。
联合国虽然先后以联大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腐败和贿赂行为宣言》等文件,但这些宣言或原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最初拟定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没有涉及反腐败问题。[6]在此背景下,2000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具体讨论、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2年1月~2003年10月,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工作,特设委员会会先后举行了7次会议,完成了对《公约》所有条款的谈判,确定了《公约》的最后文本。
2003年12月9~11日,联合国在墨西哥举行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将该《公约》开放供各国及国际组织签署。同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7]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除序言外,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共8章71条。
《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这一宗旨表明,对腐败的预防与对腐败的惩治同等重要;其所特别强调的资产追回方面的国际合作,对于因腐败犯罪而导致资金外流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尤为重要;其所提倡的廉正、问责制和良好管理,实为预防腐败犯罪的必要选择。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比,《公约》宗旨的规定更清楚地表明了各方反腐败的政治意愿和希望通过《公约》达到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方面的整体目标。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如下五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