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5月 |
一 引言
成熟、发达、自治的法律职业群体,是法治得以实现和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被宪法确定为治国方略,而通过法律职业的建设来推动法治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为法律职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努力,通过制定法律人才队伍发展规划,改革和完善现行制度和政策,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以促进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但法律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也是不容回避的。
在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界定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授,其中律师是法律职业的主体和核心,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在大陆法系,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官方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以及法学家等。[1]对于我国的法律职业发展,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除了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2];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观点。[3]这里将我国法律职业的范围限定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类型。作出这样限定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司法考试统一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准入,使得这三个群体有了共同的法律专业知识,正在逐步形成有别于其他群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 法官
(一)法官的含义和范围
在《法官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没有用“法官”这一称谓。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使用的是“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这一统称,在司法统计中,用的是“审判人员”这一统称。广义地说,“审判人员”包括正副法院院长、正副法庭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医、法警等职务。
1995年《法官法》公布施行后,开始有了“法官”这一称谓。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二)法官的数量
在《法官法》颁布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87年、1991年和1992年,通过《中国法律年鉴1987》、《中国法律年鉴1991》和《中国法律年鉴1992》正式公布了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广义)的数量和构成。当时所公布的基本数据是:① 在1986年底,我国共有审判人员162486人,其中正副法院院长10217人,审判人员(狭义)137066人,法医959人,法警14244人;② 在1990年12月,我国共有审判人员194836人,其中正副法院院长10816人,正副法庭庭长42685人,审判员35613人,助理审判员42346人,书记员50965人,法警12411人;③ 在1991年12月,我国共有审判人员200134人,其中正副法院院长11096人,正副法庭庭长45311人,审判员36345人,助理审判员45707人,书记员49714人,法警人11961。如果套用后来的“法官”这一统称,则1986年底、1990年12月、1991年底分别有法官147283人、131460人、138459人。由于1986年的统计中包含书记员,所以扣除书记员之后,可以看出法官队伍逐年增长的趋势。
然而,自1995年《法官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正式公布过法官的数量及其构成。对于当前法官的数量,只能通过间接的数据予以说明。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新闻报道透露,截至2002年,在法院工作人员已精简了10%之后,我国共有首席大法官1人、大法官41人、高级法官3万人、法官18万人,各类法官合计21万余人。[4]鉴于《人民法院报》的严肃性,以及其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的性质,这些数据尽管在内容上不够具体,但来源于官方的统计机构,应该是真实的,所以可根据上述报道做出两个推断:①在精简之前,法官总人数为24万人左右;②2002年之后,包括2004年,未曾见到法院部门大规模精简法官和引进法官的报道,所以,法官队伍的总体规模应当是相对稳定的,就是说,2004年的法官总人数也在21万基础上,变动不大,可以认为现在的法官队伍也是21万人左右的规模。
从历史上看,当前21万人左右的法官数量经历了一个先增长后精简的过程。而且从目前法院推行员额比例制度、引进法官助理制度等改革进程来看,当前法官的数量还有进一步精简的可能性。而这种精简的实践是出于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