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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法律职业发展状况

    作者:冉井富 出版时间:2006年05月
    摘要:本文通过数据和文献资料论述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主要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含义、数量和素质。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比较,说明我国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详细分析了由于我国法院特殊的工作机制和审判方式造成法官判案效率低的原因。对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师权利维护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

    一 引言

    成熟、发达、自治的法律职业群体,是法治得以实现和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被宪法确定为治国方略,而通过法律职业的建设来推动法治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为法律职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努力,通过制定法律人才队伍发展规划,改革和完善现行制度和政策,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以促进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但法律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也是不容回避的。

    在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界定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授,其中律师是法律职业的主体和核心,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在大陆法系,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官方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以及法学家等。[1]对于我国的法律职业发展,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除了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2];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观点。[3]这里将我国法律职业的范围限定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类型。作出这样限定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司法考试统一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准入,使得这三个群体有了共同的法律专业知识,正在逐步形成有别于其他群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 法官

    (一)法官的含义和范围

    在《法官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没有用“法官”这一称谓。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使用的是“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这一统称,在司法统计中,用的是“审判人员”这一统称。广义地说,“审判人员”包括正副法院院长、正副法庭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医、法警等职务。

    1995年《法官法》公布施行后,开始有了“法官”这一称谓。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二)法官的数量

    在《法官法》颁布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87年、1991年和1992年,通过《中国法律年鉴1987》、《中国法律年鉴1991》和《中国法律年鉴1992》正式公布了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广义)的数量和构成。当时所公布的基本数据是:① 在1986年底,我国共有审判人员162486人,其中正副法院院长10217人,审判人员(狭义)137066人,法医959人,法警14244人;② 在1990年12月,我国共有审判人员194836人,其中正副法院院长10816人,正副法庭庭长42685人,审判员35613人,助理审判员42346人,书记员50965人,法警12411人;③ 在1991年12月,我国共有审判人员200134人,其中正副法院院长11096人,正副法庭庭长45311人,审判员36345人,助理审判员45707人,书记员49714人,法警人11961。如果套用后来的“法官”这一统称,则1986年底、1990年12月、1991年底分别有法官147283人、131460人、138459人。由于1986年的统计中包含书记员,所以扣除书记员之后,可以看出法官队伍逐年增长的趋势。

    然而,自1995年《法官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正式公布过法官的数量及其构成。对于当前法官的数量,只能通过间接的数据予以说明。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新闻报道透露,截至2002年,在法院工作人员已精简了10%之后,我国共有首席大法官1人、大法官41人、高级法官3万人、法官18万人,各类法官合计21万余人。[4]鉴于《人民法院报》的严肃性,以及其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的性质,这些数据尽管在内容上不够具体,但来源于官方的统计机构,应该是真实的,所以可根据上述报道做出两个推断:①在精简之前,法官总人数为24万人左右;②2002年之后,包括2004年,未曾见到法院部门大规模精简法官和引进法官的报道,所以,法官队伍的总体规模应当是相对稳定的,就是说,2004年的法官总人数也在21万基础上,变动不大,可以认为现在的法官队伍也是21万人左右的规模。

    从历史上看,当前21万人左右的法官数量经历了一个先增长后精简的过程。而且从目前法院推行员额比例制度、引进法官助理制度等改革进程来看,当前法官的数量还有进一步精简的可能性。而这种精简的实践是出于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