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5月 |
对于法治,我们既然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由特殊的规则、原则和理念构成,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1]法治的社会实践是在制度的规制下进行的,是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但是,实践从来就不是被动地受制度规范的。一方面,法治在制度上的要求,通常只是影响社会实践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制度上的每一点变革,每一步发展,都要通过实践来确立和推动。因此,对于法治发展的进程,不仅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变革来发现和理解,也可以通过考察法治的社会实践来感受和体会。由于社会实践体现为一系列的事件,所以对实践的考察又可以转化为对事件的考察。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有一些事件对法治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比如,英国17世纪初大法官科克面对国王所作的关于法律是人为理性的论述,美国19世纪初发生的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等等。在我们的法治生活中,也有大量的法治事件。它们或者昭示法治的基本原则,或者确立新的规范,或者矫正现有法律的缺陷,等等。它们的存在和影响不应为我们所忽视。通过这些事件的描述和回应,我们可以感受到法治给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可以追踪法治发展的足迹。鉴于上述认识,在本书的这一部分,将对2004年发生的法治事件进行整理和描述,以此来描述和再现我国法治发展在2004年的历史进程。
然而,法治事件的数量是巨大的,甚至是不计其数的,因此,通过什么标准选择有限数量的法治事件予以描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们的目的是展现法治发展的进程,所以,这里的标准只能是对法治发展进程的影响的大小。换言之,这里只描述那些对我国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法治事件,也就是“法治大事”。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影响并不等同于社会轰动效应,后者是新闻评价的标准。比如说,赵忠祥卷入的两起讼案,或者杀死67人的“皖豫鲁冀特大系列杀人案”,它们的新闻效应是极强的,但是对法治发展的影响却不显著。相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个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尽管它的社会轰动效应远不如前面的三个案件,但是它对法治发展的影响却要大得多、长远得多。其次,不可否认的是,这里对法治的影响的大与小的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成分;这里选取的39件法治大事,仅仅表明编者本人依照上述标准所进行的判断。
这里的每一件大事的内容和事实经过,编者都尽可能查阅最权威、最准确的信息来源。比如说,关于立法的事件,编者都查阅了相应的公报的原件,尽可能保证每一个情节的叙述都准确无误。另外,大量的新闻报道为编者查阅事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线索,但是,鉴于本文简明扼要的叙述特点,难以一一注明参阅文献,在这里一并致以感谢的同时,还请多多谅解。
最后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这里的39件法治大事在排列上,首先根据立法、行政、司法、案例、地方法治这样的标准进行了归类。显然,这里的归类也不是严格的,因为有不少事件,可以同时划归不同的类型。另外,在这种分类原则的基础上,编者同时适当参考了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影响力的大小等因素进行了排列。
1.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宪的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①“三个代表”成为国家指导思想;② 私有财产保护力度加大;③ 非公经济地位获得提高;④ 更加明确地表明“保障人权”;⑤ 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扩大;⑥“政治文明”首次入宪;⑦ 国家主席职权有所扩大;⑧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目标。其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紧急状态写入宪法成为了本次修宪的三大亮点。纵观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的全过程,本次修宪在形式上还有三个特点:一是让大家充分提出想法,体现最大限度的群众参与;二是由中央全会议论决定,体现民主程序更加成熟;三是中央的建议稿首次以全文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2.《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
2004年5月1日,中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4月30日公布,并于5月1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开始实施;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