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华法系曾对亚洲乃至世界法律体系产生过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有着璀璨辉煌的历史。近代以来中国法制选择了近代化的发展道路,但历经曲折和磨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法治发展的新纪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改革,民主法治也得到了巨大发展。进入新世纪,建设符合世界政治文明发展规律和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日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法治发展不可逆转的选择和必然趋势。
第一部分 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回眸
一 中国古代的法制文明
上下五千年,中华法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夏朝就已出现人类文明重要标志之一的法律。夏、商两朝法律制度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是从西周时期开始的,“九刑”、“吕刑”等就产生于这个时期。其中《吕刑》所提出的“刑罚世轻世重”的立法、司法原则,为因时因地制宜,根据形势的变化灵活掌握刑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一改以往“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传统,摆脱了宗法制度的束缚,开始对法制进行变革,“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1]打破了只有贵族掌控法律的等级界限并有利于民众知法守法。法示民众,开创了中国法制的新篇章,在中国社会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陆续制定了一批成文法。魏国在首相李俚的主持下,著《法经》六篇,它的体例、结构、内容和立法宗旨,在当时具有领先地位,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最为系统完整的集大成之作。秦国的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变法图强。秦王朝统一中国后,崇尚“法制”,统一度量衡,实行政治、文化方面的集权。但由于秦王朝统一后横征暴敛、严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汉王朝为维护其集权统治,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引礼入法,“三纲”入律,自那时起,儒家的伦理观念贯穿于中国古代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甚至立法精神的始终。汉王朝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九章律,加上随后制定的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60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自东汉末年始,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中国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局面,中国的法制始终处于探索之中。经过隋王朝的短暂统治,唐王朝建立并得以兴盛。唐朝开国的统治者主张轻徭薄赋,仁者执政,以法治国,唐王朝迅速崛起。在法制方面,唐朝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唐律》,又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对律文进行逐条诠释,附在律文之后,称为《疏议》,后世将之合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体系完整、内容详备,被认为是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为后世和朝鲜、日本等亚洲诸国学习中华法系的典范。
唐王朝后期、五代十国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黑暗混乱的时期,严刑峻法、擅刑专杀不绝于书。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基本上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者为了强化皇权,加大了中央集权的力度,为适应这一需要,历届王朝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典。如宋朝的《宋刑统》,元朝的《大元通制》、《元典章》,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
当代中国著名法制史专家张晋藩教授将中华法系的特征总结归纳为: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则公平,权利等差;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重刑轻民,律学独秀;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立法修律,比附判例;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诸法并存,民刑有分。[2]
二 中国近代的法制文明
中华法系曾因其合理性呈现出强大生命力,铸就了诸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这样人类文明史上少有的太平强盛时期。但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炮火打开了中国内向封闭的海关大门,东西方两种不同的文明,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相互激荡、冲突和融合,使中国社会走上了一条艰难曲折的法律近代化之路。中国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反思悠悠几千年的中华法制文明,并着手法律制度的改良与革新。人们的传统观念开始发生转变,由原来的“固守成法到师夷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