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
一 概述
2005年是“十五”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向“十一五规划”过渡的关键性一年。这一年,我们看到了人大与法治、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也感受到了人大制度所焕发出的勃勃生机。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九号文件),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首次专门就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发布的文件,执政党发出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大工作的信号,并道出了2005年人大发展的关键词之一:制度建设。作为对这一关键词的生动诠释,2005年人大制度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展开积极探索。宪法文本走进政治实践需要路径,而2005年,正是制度建设在为人大行使职权开路。
二 主要发展
(一)立法迎来新一轮高潮
2005年,在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上、在立法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则上、在立法的具体条文和指导理念上,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作出了一番积极的努力,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1.中央立法:全面协调的立法理念
2005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这一年勾画了一份宏大的立法计划书。根据当时的安排,2005年需要审议的法律草案达31部,也即每十余天就要审议一部法律,任务不可谓不重。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重点放在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之上,共审议了25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并通过了18件。其中,涉及宪法和公民基本利益保护的重要法律包括《反分裂国家法》、《紧急状态法》、《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凸显了2005年落实宪法,加强公民财产权、人身权利和社会权利保护的立法为民精神;有关行政方面的重要立法有《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表明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立法取向;涉及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律有《公证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表明司法改革也迫切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推进;特别引起关注的是,大量有关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法律提交审议,包括《劳动合同法》,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反映了政府把2005年作为改革年,推进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心。
较之往年,2005年所制定、通过的法律在数量上并不占优,但立法理念的提升、立法程序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改进足可保证所立法律的高质量。制度层面的“良法之道”在实践中被激活,其结果是人大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和威望日渐显现。这一年,《物权法(草案)》直面公民,《个人所得税法》调高个税起征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严格规范警察执法程序,《妇女权益保障法》植入以反歧视、促进妇女平等权为价值核心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公务员法》严格公务员管理,施行近半个世纪的《农业税条例》被废止等等。人大立法深植在公众记忆深处的关键词莫过于“民主”和“民意”。
(1)审议通过新法:行政立法位居重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多件法律草案中,《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因其重大的政治、社会意义以及与国民休戚相关的特征,在立法的规划、制定和审议过程中,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体现实现统一的最大诚意和努力。通过《公务员法》,完善干部人事法律制度。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填补治安管理法律空白。通过《公证法》,确立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
(2)修订旧法:经济立法日趋成熟。2005年立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树立起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理念,这不仅表现为立法重视调节社会生活的平衡,也表现为立法注重理顺经济关系的平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经济领域出现了诸多新情况,许多既有的经济立法已经不能应对新情况,难以满足新需求。针对这一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下大力度对相关经济立法进行了修订,在《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等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适当加入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内容,同时废止了《农业税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