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
200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新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等7部法律,对《公司法》等4部法律进行了修订,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审议通过了3件法律解释[1]和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对《统计法实施细则》等4部行政法规作了修改。
一 法律的制定
(一)《反分裂国家法》
1.立法背景
台湾自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长期以来,为了发展台湾海峡两岸关系,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我们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台湾当局加紧推行“台独”分裂活动,妄图利用所谓“宪法”和“法律”形式,通过“公民投票”、“宪政改造”等方式,为实现“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目标提供所谓“法律”支撑。因此,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实现祖国统一,也成为当务之急。
2.主要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十条。
(1)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宪法依据。本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样规定,既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又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
(2)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为此,“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①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②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③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④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⑤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3)关于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该法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公务员法》
1.立法背景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级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之后,中共中央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发文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暂行条例进行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十年来,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余年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1995年2月,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2000年6月,中央批准并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等5部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这些制度。此外,各地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实践,为制定《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主要内容
(1)公务员的范围。根据多年来我党对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本法明确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暂行条例把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法沿用了这一规定。同时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
(3)考核与奖惩。在暂行条例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基础上增加了基本称职这一等次,并规定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