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
一 律师
(一)律师队伍的发展
1.律师队伍的规模
根据《中国律师年鉴2004》提供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底,中国共有律师从业人员145196人,其中,专职律师100875人,占69.5%;兼职律师6966人,占4.8%;其他律师(主要包括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5616人,占3.9%;行政辅助人员31739人,占21.9%。在律师从业人员中,执业律师共有113457人,占78.1%。
根据《法制日报》2006年7月11日的报道,截至2005年底、2006年初,中国律师从业人员总数已达153846人,其中专职律师114471人,占74.4%;兼职律师7418人,占4.8%;律师助理31957人,占20.8%。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律师业发展暨全国律协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获悉的。
需要说明的是,两次的统计口径有两点不一样,一是2004年底的专职律师不包括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2005年底的专职律师则包括;二是2004年的行政辅助人员在2005年被称为“律师助理”。调整这种统计上的差异之后,可以总结出律师队伍的规模和构成在一年后的发展或者变化:①在规模上,律师从业人员增长了6.0%,其中的执业律师增长了7.4%,律师助理增长了0.7%;②在构成比例上,2005年底的兼职律师比例几乎没有变化,但是专职律师的比例有所上升,律师助理的比例有所下降(见图1)。
2图1 2004年底和2005年底律师人员及其构成对比
2.律师从业人员的学历构成
根据《中国律师年鉴2004》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截至2004年底,律师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62.4%,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占8.7%。然而,根据《法制日报》2006年7月11日的报道,截至2005年底、2006年初,中国律师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经达到70%以上,其中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占10%,其中不乏海外学成归国人员。两个时点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律师从业人员的学历水平有所提升。见图2。
图2 2004年底和2005年底律师人员的学历构成对比
3.律师助理
中国司法统计中的律师从业人员包括两种类型,其中一种是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这是严格意义上讲的“律师”,是可以享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履行律师义务,能够独立地以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另一种是律师事务所所聘请的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性法律事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有时被称为“行政辅助人员”,有时被称为“律师助理人员”,以下为了表述方便,统称“律师助理(人员)”。律师助理人员又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律师资格的实习律师,一种是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普通人员。
律师助理人员在我国目前具有一定的规模,如图1所示,在2004年底,全国具有律师助理31739人,占律师从业人员的21.9%;在2005年底,全国具有律师助理31957人,占律师从业人员的20.8%。应该说,这个规模已经不小了,但是,相对于律师来说,目前规范和管理这类人员的法律法规相当缺乏。针对这种情况,一些省级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专门的规定,使得这类人员的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比如,北京市司法局在1998年4月颁发了《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于2001年7月颁发了《上海市律师助理管理规定》,浙江省司法厅于2004年7月颁布了《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在2005年,广东省和浙江省又相继颁布了新的规定。
首先,广东省司法厅于2005年3月颁发了《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比律师助理人员的范围要窄一些,包括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但是不包括具有律师资格,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根据《办法》的规定: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事务和财经事务,以及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②律师事务所不得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得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不得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③辅助人员不得印制自称是“律师”的名片、标志,不得接办案件,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浙江省司法厅于2005年10月又对《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