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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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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2005年法律职业发展状况

    作者:冉井富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摘要:本文分别介绍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三类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首先,本文阐述了律师队伍的发展、律师的地区分布、律师收费和收入、律师执业环境、律师执业管理、律师自治情况。其次,本文介绍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情况、法官遴选、法官考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基本内容以及目前西部地区法官短缺的问题。最后,本文围绕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解决西部地区检察干部短缺问题进行了系统说明。

    一 律师

    (一)律师队伍的发展

    1.律师队伍的规模

    根据《中国律师年鉴2004》提供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底,中国共有律师从业人员145196人,其中,专职律师100875人,占69.5%;兼职律师6966人,占4.8%;其他律师(主要包括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5616人,占3.9%;行政辅助人员31739人,占21.9%。在律师从业人员中,执业律师共有113457人,占78.1%。

    根据《法制日报》2006年7月11日的报道,截至2005年底、2006年初,中国律师从业人员总数已达153846人,其中专职律师114471人,占74.4%;兼职律师7418人,占4.8%;律师助理31957人,占20.8%。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律师业发展暨全国律协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获悉的。

    需要说明的是,两次的统计口径有两点不一样,一是2004年底的专职律师不包括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2005年底的专职律师则包括;二是2004年的行政辅助人员在2005年被称为“律师助理”。调整这种统计上的差异之后,可以总结出律师队伍的规模和构成在一年后的发展或者变化:①在规模上,律师从业人员增长了6.0%,其中的执业律师增长了7.4%,律师助理增长了0.7%;②在构成比例上,2005年底的兼职律师比例几乎没有变化,但是专职律师的比例有所上升,律师助理的比例有所下降(见图1)。

    2图1 2004年底和2005年底律师人员及其构成对比

    2.律师从业人员的学历构成

    根据《中国律师年鉴2004》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截至2004年底,律师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62.4%,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占8.7%。然而,根据《法制日报》2006年7月11日的报道,截至2005年底、2006年初,中国律师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经达到70%以上,其中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占10%,其中不乏海外学成归国人员。两个时点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律师从业人员的学历水平有所提升。见图2。

    图2 2004年底和2005年底律师人员的学历构成对比

    3.律师助理

    中国司法统计中的律师从业人员包括两种类型,其中一种是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这是严格意义上讲的“律师”,是可以享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履行律师义务,能够独立地以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另一种是律师事务所所聘请的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性法律事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有时被称为“行政辅助人员”,有时被称为“律师助理人员”,以下为了表述方便,统称“律师助理(人员)”。律师助理人员又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律师资格的实习律师,一种是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普通人员。

    律师助理人员在我国目前具有一定的规模,如图1所示,在2004年底,全国具有律师助理31739人,占律师从业人员的21.9%;在2005年底,全国具有律师助理31957人,占律师从业人员的20.8%。应该说,这个规模已经不小了,但是,相对于律师来说,目前规范和管理这类人员的法律法规相当缺乏。针对这种情况,一些省级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专门的规定,使得这类人员的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比如,北京市司法局在1998年4月颁发了《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于2001年7月颁发了《上海市律师助理管理规定》,浙江省司法厅于2004年7月颁布了《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在2005年,广东省和浙江省又相继颁布了新的规定。

    首先,广东省司法厅于2005年3月颁发了《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比律师助理人员的范围要窄一些,包括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但是不包括具有律师资格,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根据《办法》的规定: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事务和财经事务,以及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②律师事务所不得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得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不得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③辅助人员不得印制自称是“律师”的名片、标志,不得接办案件,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浙江省司法厅于2005年10月又对《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