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
一 引言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听证会(以下简称“个税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国家立法机关致力于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的一次重大探索和突破,在中国立法听证活动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的启动
立法法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立法法实施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立法听证成为地方立法中的一个亮点。但在全国性立法中,立法听证却迟迟没有现身。
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提出:“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选择一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再选择一两件事关群众利益的法律草案,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预示着立法法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所规定的听证会制度即将启动。经过数月的酝酿,2005年8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常委会会议闭幕的当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的公告”,宣布将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听证会。
(二)确定听证陈述人
举行听证会,确定听证陈述人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为收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个税听证会的听证机构通过邀请和公开征集,确定了来自四个方面的听证陈述人:一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代表各一人。二是上海、广东、安徽、内蒙古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各一人,这主要是考虑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确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不仅涉及中央财政,也要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需要听取不同地方的意见,对有关问题统筹考虑。这种邀请地方政府派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是制定全国性法律的一种特有的情形。三是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听证机构考虑到广大的工薪收入者大多是工会会员,认为有必要邀请工会组织的代表就听证事项表达意见。上述共八位陈述人均由听证机构邀请。四是有工薪收入的公民,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部分陈述人一般称为公众陈述人,是听证陈述人的主体,共20名,由公民自愿报名,听证机构根据确定的原则从报名者中遴选确定。
遴选听证陈述人,对于任何一次立法听证会来说都是一次挑战。参加者遴选机制的不同,是听证会与座谈会的重要区别之一。[1]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在每一部法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都要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各方面的专家、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加,征询他们对法律草案的意见。但这些会议属于内部会议,邀请谁参加由会议的组织者决定,会议的举行、会议上的观点都不对外公开,因此,尽管座谈会的数量很多,协调各种意见工作的难度也很大,但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仍是一种驾轻就熟的听取意见的方式。立法听证会的参与机制是开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众多的报名者中公正地选取陈述人,使听证陈述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使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各方都有代表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使听证会能够切实起到收集各方面信息、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功效,必须确定一个公正、明确的标准和具有操作性的遴选机制。个税听证会的听证机构将遴选公众陈述人的原则定位为:“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这一原则考虑了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或职业、不同收入的代表性,同时还考虑了持不同观点的陈述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