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佘祥林杀妻案展示刑事司法缺陷

    作者:祁建建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摘要:本文围绕受到社会各界热议的佘祥林杀妻案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多个重要问题。作者脚要介绍了佘祥林杀妻案的案情,并对其中涉及到的无罪推定、刑讯逼供、审判独立、审判程序和冤狱赔偿问题进行了法律问题分析。文章指出佘祥林“杀妻”错案凸显出立法、司法和国家赔偿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只有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佘祥林案件在网络以及纸媒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个无辜的人被判处杀人罪并几乎被判死刑?如何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如果是人为因素,如何消除这种危险的因素?如果是制度的原因,怎样根除这一恶的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上日程上的背景之下,这一典型案例为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多个重要问题提供了独特视角。

    一 案情简介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尽管女尸的衣着与张在玉不符,但公安机关随即将两件事情联系在一起。经张的亲属辨认,女尸与张特征相符,据报载,张的哥哥张在生接受采访时,声称“女尸当时高度腐烂、面目全非,但身高、发型都相似,”“我们只是向法医提供体貌特征,身份鉴定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张在生说:“当时提到过妹妹生育时,下身动过手术,这是辨认她的主要特征,但之后法医没告诉我们这一特征是否相符,鉴定报告也没给我们看过。”当时张家提出作DNA鉴定,但当地侦查机关要求支付2万元费用,而张家无力支付,便仅以女尸的身高与体形判断,确定死者是张在玉。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将佘祥林刑事拘留,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从佘祥林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认杀害了其妻张在玉,并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当作疑点提出。

    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口供为主要证据,一审判决佘祥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院刑一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该庭认为该案起诉和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最后认为,该案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1995年1月,湖北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的疑点要求重审时,张的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

    此后,该案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有关事实不清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以不足以对佘祥林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案件又被起诉至基层法院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遂于1998年6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荆门市中院的刑事裁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情节有法医鉴定、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线图”及将公安带到作案现场的记录印证。此时,佘本人已被剥夺自由4年5个月。此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监狱中的佘祥林清醒地知道自己没有杀人,并一直相信妻子还在人世。每次亲属探监时,他都要家里上访。多年来,佘祥林和家人不断申诉,但每次都石沉大海。申诉之路充满艰辛和血泪。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2005年3月28日,被害人张在玉突然返回故里。县公安局政委金士昌率4名警察赶到台岭村,展开核实工作,为慎重起见,还提取了张家兄妹的DNA,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张的身份。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佘祥林、其哥哥佘锁林、母亲杨五香以及证人倪新海、聂麦清等人共向湖北京山县公安局提出了高达600多万元的赔偿,均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佘祥林案件引起了湖北省各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