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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的取消

    作者:姜朋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摘要:首先本文回顾了农业税由减免到取消的过程。其次,本文深入分析了取消农业税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终止了税制设计上的诸多不合理现象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最后,作者还对农业税取消之后的新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夫财赋,邦国之大本,民生之喉命,天下理乱轻重,皆由焉。[1]

    一 农业税由减免到取消的过程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高票162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据此,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从2000年开始,国家逐步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2003年起,国家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在实现农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这一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等文件。[2]

    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3]第18条更是针对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出了明确规定,文件提出以下内容。

    要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在当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重申,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根据中央的部署,农业税改革在这一年里稳步推进。[4]

    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吉林、黑龙江两省率先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则将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5]

    同时,除烟叶外,各地不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6]

    200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布了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一号文件。[7]文件强调,2005年要在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8]等政策实施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文件还授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9]

    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表示,当年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央财政将新增支出140亿元(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将达到664亿元),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同时安排150亿元,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2006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五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三年就可以实现。当时,已有26个省区市相继宣布免征农业税。到当年11月时这个数字增加到了28个,河北、山东、云南三省也将农业税税率降低到了2%以下。

    二 取消农业税的积极意义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与主要针对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同,[10]《农业税条例》采取的是比率税制,[11]农业税的平均基本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第10条),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开征地方附加(第14条)。假定某省人大采纳了最高比例的农业税附加(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则该省农民的农业税负担为17.825%。[12]加之,《农业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