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2月 |
2006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被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一备受瞩目的修订是对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二十年的经验总结,也是在我国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的重新思考和定位。它不仅在实践上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教育法学理论上也有重大的创新。
一 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
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的二十年间,我国义务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变革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领域也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一些条款与实践已经有较大的差距,义务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经费问题、发展不均衡等问题需要新的解决机制与办法。老百姓对义务教育的不满越来越多,主要包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教育乱收费现象严重,等等。[1]
面对强烈的社会反响,伴随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政府不断加强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和促进,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概念逐渐浮出水面。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3年内要普及‘两免一补’,到2007年全部解决贫困地区孩子的义务教育问题”;2005年11月10日,教育部发布《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确定了“农村优先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时间表;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同分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两免一补”的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新机制的实施为免费的义务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在法律中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奠定了基础。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均衡和薄弱环节,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逐步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在经费投入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师资力量的配置方面,要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提高义务教育的要求。2005年5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从缩小学校办学条件差距、统筹教师资源、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弱势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建立监测评估体系五个方面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学术界相关研究也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2]这些都为《义务教育法》的修订、顺利通过以及将来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二 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五大亮点
2006年《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问题分章节进行了规范,免费性和强制性原则更为凸显,尤其对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立法技术上,2006年《义务教育法》改变了教育立法的“软法”状况,条文的规则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增加,减少了模糊和歧义,增加问责的条款,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证。经费保障、政府责任、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素质教育和校园安全等方面的明显突破,被誉为《义务教育法》的“亮点”。
(一)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还专门设立了“经费保障”一章,将2006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项制度的基础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基本标准,核心是由国家承担义务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必须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各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求明确划分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