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11月 |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的国家公共部门在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的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公共管理”潮流,不仅使西方国家掀起了一个所谓“政府再造”的热潮,也使西方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发生了重要的转型。“新公共管理”运动1979年由英国发起,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洲各国广为传播,其基本特征是:注重商业管理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和顾客导向,采取商业化、公司化和私人化等措施,使公共部门较为全面地融入市场经济。[1]更多的公共部门试图超越传统的官僚行政制度和公共企业制度,引入市场机制。[2]“新公共管理”的潮流也波及了西方国家的公共文化领域,从文物遗址、博物馆、档案馆等国家文化遗产到歌剧、芭蕾舞、戏剧等民族艺术遗产,乃至公共广播电视等公共文化传播媒体和国家艺术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西方国家的各类公益性文化服务部门都不同程度地被卷入其中。本文试图从公共文化物品的非物质价值特性、国家公共文化资金分配制度的形式正义取向、公共文化服务运营的有效性原则和公共文化服务部门的市场化配置探索四个方面,以公共文化基金制、公共文化托管制和公共文化有限责任制为例,从积极的意义上分析当代西方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改革进程中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为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改革和设计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思路。
一 公共文化物品的非物质价值特性
在当代西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正在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系统。一方面,在组织形态上,它以实际运作公共文化物品的方式而成为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者,采取的是公益性文化经营的路径,因而不像文化公共行政组织那样,以文化公共行政管制者的身份,调控文化市场和规范文化公共行为;另一方面,在供给物品的特性上,它提供的是以艺术文化的产品和服务为核心的公共文化物品,因而与其他的公共物品运营机构相区别。前者是说,公共文化服务部门因其公共文化物品的供给职能而与文化公共行政部门相区别;后者则是讲,公共文化服务部门因其供给的公共文化物品所具有的非物质价值特性而成为较为独特的公共文化系统。因此,公共文化服务部门正在当代西方的公共领域内建构起某种独立的公共文化管理系统。
大家知道,公共文化服务部门与其他公共物品的供给机构一样,其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组织的目标是普惠性的;组织的功能是实现公益性的文化物品供给。可是,公共文化物品的非物质价值特性规定了公共文化物品的内涵特性,进而也使公共文化服务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内承担了与众不同的使命。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从物品供给部门的非营利性质来界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不仅要从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界定公共文化物品,而且要看到公共文化物品在内涵和使用上与一般公共物品(特别是物质性使用价值的公共物品)之间的区别。公共文化物品本质上是由无形的文化资源依托有形的物质媒介而构成的人工产品及其历史遗迹,其内涵的象征符号主要满足人们的精神、情感方面的需求。正是这种非物质的价值特性,使公共文化物品与物质性价值取向的公共物品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一方面,在供给方式上,同一公共文化物品的艺术文化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被多次地传授,因而能被多数人在同一时空或不同时空中分享;另一方面,在消费形式上,人们是以象征性信息内容的享用而不是物品实体的消耗来从事和完成单一公共文化物品的消费活动。所以,公共文化物品的消费形式是一种内容的享用,既是对于公共文化物品有形载体的占用和享用,也在于从有形的载体之中获取无形的艺术文化信息及其服务。
非物质的价值特性使公共文化物品更为全面而充分地蕴含着公共物品的内在特质。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一种私有物品意味着,我对它的消费阻止了你对它的消费,也意味着我可以排除你吃我的面包;一种公共物品意味着,其消费是非对抗性的而且是非排他的。”[3]这一观点后来被概括为公共物品消费上的两个基本特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对此,世界银行的《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作了明确的界定: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