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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问题的思考

    作者:张文茂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摘要:

    从我国农村变迁的角度看,原有城市发展扩张所淹没的“城中村”现象,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典型的被动城市化类型,是这一区域农村社会结构全面转型受阻的结果。北京这样的大城市近郊区,同样存在此类现象。这是我国农村城市化发展的一个特殊类型,有很多不同于一般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的特殊性。加强各级政府对这一地区统筹规划,突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发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财产权益,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等,是解决“城中村”现象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一 南三环路内还有部分城中村没有完成城市化进程

    据调查,2007年北京三环路以内还存在一批成建制的城中村,主要分布在丰台区的卢沟桥、南苑和花乡三个乡,以卢沟桥乡为主。卢沟桥乡在三环路内还有7个行政村,约1.2万农民,南苑乡和花乡有4~5个村(多为跨三环路的村)约5200农民。朝阳区和海淀区在三环路内已经没有完整的建制村,只涉及南磨房、太阳宫、大钟寺等几个在三环路内还保留少量集体物业的跨三环路的村,旧村改造、农民上楼已基本完成。据我们的实地考察,三个区在三环路内的农民总数大约不超过2万人。由于绿化隔离带建设和其他市政建设占地没有相应的征地补偿,乡镇企业又大量拆迁,新的产业未及时发展起来,农民既无地可种,又没有新的就业出路,发展压力很大。加之旧村改造进展缓慢,使这些地区农民利用宅院平房向外来人口出租成为较普遍的现象,租金收入成为这些城市中的农民获取收入的主要手段。城中村环境、市政设施与城市建成区也反差很大,村庄不能纳入城市管理,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仍然存在。

    二 近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一)产业支撑不足,“瓦片经济”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近郊城乡结合部现存的“城中村”,是中心城市扩张和首都绿化隔离带建设进程中,原有的村庄未完成城市化改造的结果。由于绿化隔离带政策的实施,耕地基本变为绿地或其他城市用地,乡镇企业大部分拆迁退出,农村集体经济产业支撑不足,退出农业的农民被因人设事地安置在本村的绿化队、保洁队、联防治安队以及物业公司就业。如卢沟桥乡的三路居村共有农户979户,农业人口1944人,劳动力1200多人,村委会以及本村的绿化队、保洁队、联防治安队、物业公司共安置劳动力700多人,其他安排不了的人员,村里还要每人每月发几百元的就业补助,鼓励农民自谋职业。当地曾经发达的乡镇企业也几近消亡,新的产业用地和项目开发进展缓慢,由于旧村改造尚未完成,集体和农民普遍靠物业和房屋租赁创收,形成城中村的“瓦片经济”。

    (二)城乡分隔,二元管理体制依然存在

    目前近郊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一般都保留村委会建制,旧村庄改造尚未完成。许多集体和农民在仅有的集体土地和农民宅基地上建房出租,其环境与周边现代化城市环境构成鲜明的对比,形成“都市里的村庄”。这些村庄延续原来的乡、村管理体制,绿化、环境、治安、社会保障等都由村集体承担,很多村已经不堪重负。三路居村每年负担退休人员退休费、农民医疗费、待业补助、保洁队、绿化队、保安队、垃圾清运费、征兵补助、农民教育培训、灭四害等名目繁多的社会公益事业费用800万~900万元,还要自己承担很多市政建设费用。如农民饮水还靠村里自己的井,没有与大市政接通。市政建设修路占地、公交站点用地、变电站用地、村里幼儿园和老年活动站等公益设施用地,因为是村里为改变面貌积极要求办的,所以不但征地得不到补偿,村里还要负责拆迁成本。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地区延续城乡两种管理体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并没有延伸到这些城中村,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依然存在,形成城乡交错、农居混杂的特殊现象,城乡交叉管理有很多盲点。城中村已成为城乡统筹诸多新老矛盾的交汇点。

    (三)农村平房成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

    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为农民出租庭院房屋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失去耕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只能走上一条以房谋生的“瓦片经济”道路,临近城区的农村平房则成为外来低层次人口的主要集中租住区,使这些城中村成为当地村民、流动人口和城市居民的混合社区,具有典型的城乡人口混居特征。南三环路内三路居村农业人口1944人,居民人口1129人,而外来流动人口有10052人,是本村农业人口的5倍、农居人口的3倍多。农民旧村房屋租赁的主要对象是外来流动人口,一般村能吸收超过当地村民几倍甚至10倍的大量外来人口,村内居住人员构成日趋复杂。原属花乡农业公司管理的一个自然村,有农民186户、人口391人,外来流动人口4123人。这个村没有进行旧村改造,但当地农民自发盖楼(1~5层)的有40多户,正在施工的还有20多户,如果全部建完,预计将能够容纳7000外来人口。据测算,西南三环路内的外来流动人口应不少于10万人。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