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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商业近期政策走向与未来影响

    作者:荆林波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摘要:

    本章重点分析中国商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剖析国务院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促进商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着重讨论了近期的商业政策走向,并且对未来影响做了简要判断。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商业以及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大致可以归纳为:构建宏观政策环境与创建良好的行业环境两个方面。我们下面予以分别介绍。

    一 构建宏观政策环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对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消费安全、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商务部2007年3月发布《流通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作为流通领域第一个标准化发展规划,它是编制和实施流通业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文件。[1]如今,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预计2009年有许多新的内容会补充进来。(接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长速度。[2]从目前来看,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纠正地方政府头脑中的“以GDP为纲”的理念,否则服务业只能是配角,因为一般而言,服务业对地方GDP的拉动作用不如第二产业明显,同时,它的税收功能也不如重化工等制造业有效。我们在对宁波市、廊坊市、唐山市等地调研中,都发现了上述问题的存在。

    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出抓紧制定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

    现在各地都在做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我们的调研发现,第一,服务业规划“热”,反映出各地开始普遍重视服务业的发展,而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对比抓工业要难。如果不是“一把手”工程,那么,很难有较大的投入。第二,服务业统计工作比较薄弱,需要我国尽快统一服务业的统计口径,否则无法真实判断某地区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更不用说判断我国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第三,服务业人才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短缺,即高层次人才短缺,一线服务人员短缺。第四,服务企业普遍面临着不平等的市场待遇,体现在用水、用电的费用都比工业企业要高。所以,有必要“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归根结底,我国普遍对服务业存在着歧视,当产业工人比端盘子高尚。所以,要加快发展服务业必须从转变思想观念做起,尤其是高层领导如何转变思想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出台真正有效的配套政策措施,真抓实干。

    二 创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一)提倡“促消费”

    商务部在发布的“促消费”若干意见中提出,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是扩大消费的重要内容,也是“促消费”工作的重要抓手。商务部表示,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扩大和带动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等相关消费;合理引导汽车消费,提高汽车维修保养服务质量,培育汽车租赁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规范和发展“吃、住、行、游、购、乐”配套服务;从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层次需求出发,大力拓展电子信息、通信产品、教育培训、大众餐饮、婚庆服务、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商务部鼓励开展“收旧售新”业务,培育和完善旧货流通网络,推动富裕家庭消费升级,提高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家庭的生活质量。

    (二)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

    少数零售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促销等手段,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了商品流通秩序。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4月出台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

    我们点评一下第一项措施。第一项措施是:针对一些商场、超市违反规定滥收所谓“过节费”“入场费”“促销费”等费用,以及虚假打折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加大对商场、超市的巡查力度,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与供应商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收取费用不提供相应服务等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限制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行为,虚构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