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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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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商业企业在华直接投资分析与本土商业企业竞争力

    作者:彭磊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摘要:

    通过吸引商业领域外商直接投资,中国零售市场得到空前发展,多种零售业态稳步推进,市场集中度持续提高,连锁经营不断扩大。但同时外资商业企业在华投资也带来了相应问题,在某些区域的某些零售业态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已经获得一定的垄断控制力,对市场有序发展构成了前进障碍。因此,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为维持中国零售市场稳定、快速、健康发展,需要概括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在华投资格局特点,并对此格局成因、影响、走势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明确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政府的职责和企业的使命,以提升中国本土零售企业竞争力。

    2008年9月,伴随雷曼兄弟的破产倒闭,由次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正在向全球实体经济蔓延。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的影响则刚刚开始,影响范围有多广、影响深度有多大尚不明朗,仍待进一步跟踪观察。但从整体来看,对于建立在通道利润基础上的中国商业赢利模式,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来自资金链上下游的压力。一方面,全球金融危机致使生产企业、经销商要求快速回笼资金,因此不得不要求商业企业及时或缩短供应商应付账款期限;另一方面,全球金融危机致使消费者消费信心受挫,消费更趋保守,因此商业企业资金流动性吃紧。因此,依靠占用生产企业资金进行商业扩张的方式,在未来必然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此次危机中也受到较大影响,但由于其资本规模较为庞大,在某些区域的某些零售业态中控制着较为完整的销售渠道,因此感受到的压力较之国内商业企业相对较轻。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究竟如何界定范围,目前学术界看法并不一致。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商业领域仅包括商品批发与零售;而广义的商业领域除了商品批发与零售外,还包括生活服务业、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与商业最接近的具体承诺部门是分销服务,其内容包括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等五类。而实践中,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包括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零售业是指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及其相关服务的行业总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新修订的《零售业态分类》,按照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等因素将零售业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等12种有店铺零售业态,以及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5种无店铺零售业态,共17种业态。批发业是指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其相关服务的行业总称。这一概念伴随着中国流通体制的改革深化而发生变化。传统批发业仅作为联系生产企业与零售企业的中间桥梁,而内容丰富的现代批发业则呈现多元化发展。首先是批发主体多元化,一是工业企业由于经营权放开而演变为批发业主体;二是原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系统的专业批发企业;三是大型连锁超市和仓储零售企业借助采购和物流配送体系,占据了一定的批发市场份额。其次是批发载体与批发形式多元化,一是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商、经纪人的批发方式;二是通过商品批发交易市场进行批发的方式;三是通过展销会方式进行批发交易。随着批发业服务功能的不断扩大,批发业向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双向延伸,不断向降低流通成本,建立畅通、高效的供应链方向发展。

    本章研究对象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实际仅包含了批发零售业,可以说是狭义的商业范畴。但是除此之外,本章还将商业物流归入商业领域范畴。之所以这样处理,原因在于物流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发展是商品批发零售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两者已经表现出较强的融合性。而其他类型的商业范畴,在本章中除非特别指出,一般不作为研究对象。另外,需强调指出,由于统计数据无法分割批发及零售,因此以下的分析中不再就这一问题给予说明。

    一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历程回顾

    第一阶段:外商投资商业流通业的试点阶段(1992~1995年)。1992年7月,国务院批准北京等6个城市和深圳等5个经济特区为零售商业对外开放首批试点城市,正式拉开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序幕。在这一时期,有关部门规定外资零售企业必须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行投资,而且在合资企业中,股份比例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企业不得经营批发业务,其进口商品比例也不得超过30%。另外,国家在对外资零售企业的市场准入以及政府审批程序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第二阶段:外商投资商业流通业的探索阶段(1995~1999年)。1995年,北京被指定进行外资零售企业连锁经营试点,允许外资零售企业有限涉足批发领域。但仍要求外资零售企业必须以合资的形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