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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范化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

    作者:张野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摘要:本篇首先指出政府网站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并且应该采用规范化的方法在网站上披露政府公开信息,然后利用核心元数据对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标引,最后分别详细阐述了以下内容:政府信息的分类、政府信息的展现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整体架构、管理子系统、服务子系统。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下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技术建设方面提出了规范化的参考意见。这个《指引》是首个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技术性文件,因此意义十分重大。其中的一些理念,对建设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有着深远的影响。作为《指引》制定工作的参与人之一,下面介绍一下《指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

    一 政府网站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与其他公开方式相比,政府网站具有比较突出的优势,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网站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最方便的方式之一。截止到2008年,我国网民的人数已经接近三个亿,并且以每分钟增加100人以上的速度在增长。网站是与这个庞大群体交流的最好的媒介,也是信息传播最直接、最快速的通道。

    利用网站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运行成本最低。网站运行的边际成本与访问者的人数相比几乎为零,因此可以在相同的成本下服务广大的社会公众,这一点在人口众多的我国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各级政府已经基本上建成了各自的网站。目前县以上的各级政府都拥有了自己的网站,可以充分加以利用,社会公众也可以根据以往的访问习惯,方便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来源。

    可以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的深层次加工利用打下良好的基础。由于网站是公开的,所以网站上的信息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汇集、加工、展示。当多个信息源的信息有效地汇聚起来的时候,可以得到更好的增值利用。

    当然,在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实际的需要,以多种方式向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相应的信息公开服务。网站的信息公开也有其局限性,比如,依申请公开一般不宜通过网站直接进行。

    二 应该采用规范化的方法在网站上披露政府公开信息

    利用现有的政府网站,建几个栏目,把政府信息放进去是不是就可以了?答案是否定的。从国外以及国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地方的经验来看,简单地把政府信息放在网站上会带来很多不便或缺点。

    不利于准确地检索。目前网站内信息检索的方式主要是全文检索,全文检索的优点是查全率比较高,也就是说不会查不到,但查准率就比较低了。大家在使用谷歌或百度时一定会或多或少地有过这样的感觉:查出来的东西很多,但还需要进一步挑选,才能找到需要的东西。政府信息不多的时候,这个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随着不断积累,信息多了之后,相同的查询会带出来很多不相干的东西,还需要更复杂的限定条件或者多次检索,使用上就会很不方便,因此仅仅具有全文检索就不够了。

    如果不采用完备的分类体系,就容易造成信息重复或者信息缺失。网站上的栏目,实际上就是对信息的一种分类:归到哪个栏目下就是分到哪个栏目的分类下。因此,栏目的设置就至关重要了。如果栏目的设置方案在逻辑上不是一个完备的分类集合,就可能造成很多错误:①相同的信息放在不同的栏目下(信息重复);②逻辑上不相关的信息放在同一个栏目下;③信息内容与栏目名称不一致(信息缺失)等等。

    另外,从使用者的角度上看,如果他不熟悉你的栏目设置方案,而你的栏目设置层次又比较多,他就很难快速地找到相应的栏目,只能盲目地遍历所有的栏目,使用起来就很不方便。

    当政府的职能、部门发生变化时,信息调整的工作量会很大。把信息放在栏目下是一种比较“死”的分类方法,一旦政府的职能发生调整,或者机关内部部门发生变化,栏目里的内容就要随之调整。对现在的网站技术来说,栏目调整不是什么太难的工作,不论是名称的变化还是结构的调整,都不存在太大的问题,而内容的调整就比较麻烦了,通常的情况下要一篇一篇地甄别、调整,当信息量大的时候,其涉及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不利于建设集中式的政府信息查询机制。随着各级政府、政府各个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点”上的工作越来越完善,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和要求就会有所变化,对政府信息的整体需求就会越来越高,因此必须考虑把“点”联成“面”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向公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