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8月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保障东北地区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东北三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2009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东北三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然而,长期以来,东北三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养老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其制度设计与基层实践层面都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东北三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东北三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从1986年起辽宁省就开始了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探索,全省各级民政主管部门不断分析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情况,研究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的要求,根据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以建立个人账户为核心,由政府组织引导实施,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储蓄积累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辽宁省已有365万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了民政部门主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占应参保人数的37%,积累保险金额超过2.2亿元。1996年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险应参保人数为900万人,实际投保人数为600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66.66%,收取保费4.7亿元。20世纪90年代末期,辽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始于1993年初,按照民政部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的要求,吉林省在部分县市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1999年末进入高峰期,全省有730个乡镇、3344个村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参保人数达到20.3万人。但是,2000年以后,由于“老农保”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筹资渠道单一、公共财政支持缺位、集体补助难以落实和农民缴费困难等问题,对农民吸引力不强,加上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老农保”工作进行整顿,使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停顿和维持状态。
1991年,黑龙江省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作为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开展工作。黑龙江省早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农民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各级财政不负担一分钱,实际能享受到集体补贴的只占参保人数的2%,因此这种保险制度难以调动起农民参保积极性。在2004年后,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为继,处于停滞状态。
总体上看,东北三省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距离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经济对农村传统经济的冲击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东北三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二)东北三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为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1月,选择北京市大兴区等8个县(市),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此之后,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也自行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吉林省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经过全面细致的考察学习,决定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入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经测算论证后,形成了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政策框架,确定2008年在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与此同时,吉林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吉林省新农保制度,建立和推动全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6月12日,吉林省首家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在吉林省和龙市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有条件的村集体适当补助,引导农民以村为单位自愿参保。2009年,将试点人员范围扩大到农村独生子女夫妇,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1/3县市;2010年,将实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省。
2007年,黑龙江省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主要有哈尔滨、双鸭山等地市和集贤